作者:大衛‧赫森
親愛的 EB5Investors 雜誌讀者:
在 eb5investors 雜誌的每一期中,我都會回顧自上一篇文章以來發生的許多問題。這是我對 1 年第一季和第二季的回顧。
USCIS 服務正在改善!
2013 年前兩季開始緩慢,但到了 XNUMX 月,案件的裁決速度明顯加快。儘管有 RFE、NOID 和澄清請求,但也有一些批准。事實上,我們的辦公室在一周內就收到了四個新的區域中心指定!然而,美國移民局已發布多份 RFE 和 NOID,其依據是「遊客支出」和「租戶入住率」。
大事件:USCIS EB-5 裁決備忘錄,日期為 30 年 2013 月 XNUMX 日
30 年 2013 月 5 日,美國移民局發布了政策備忘錄「EB-602 裁決政策」PM-0083-XNUMX。它包含對評審員的許多積極指示,包括許多有益於商業的澄清。政策備忘錄的遺漏將由利害關係人在未來解決。以下是美國移民局向其裁決者發出的指示中涵蓋的一些主要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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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官員提供更清晰的關鍵術語定義
請參閱備忘錄以了解幾頁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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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確認舉證責任和證據標準
該備忘錄確認舉證責任由申請人/申請人承擔。證明標準是「證據優勢」級別,要求證據表明某件事「更可能是這樣」。這項證明標準低於明確、令人信服且毫無合理懷疑的標準。
裁決並不需要消除所有疑點。所需要的只是提交相關的、證明性的和可信的證據,從而得出結論,該主張要么更有可能是真實的,要么很可能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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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政策
只要先前的裁決是針對同一項目,美國移民局的先前積極評估通常會在後續階段得到尊重。美國移民局將繼續全面審查潛在移民投資者的合法資金來源和其他資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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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項目與假設項目
企業創建者可以在申請指定新區域中心(「RC」)時提出假設項目。基於假設項目的決定將不會受到尊重,I-526 表格申請所依據的實際項目將被視為新項目。一旦獲得實際細節,就無需提交 I-924 表格修正申請來完善假設項目。用於指定新區域中心的 I-924 表格可用於 i) 一個假設項目; ii) 實際項目;或 iii) 與範例應用程式結合的準備就緒的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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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中心的地理區域
如果移民局能夠透過大量證據證明擬議區域對擬議項目的國家供應鏈和勞動力庫做出了重大貢獻,那麼它可能會接受區域委員會的地理擴展。該備忘錄確認,在區域委員會地理邊界之外計算間接就業機會是允許的。正因為如此,區域委員會有更大的能力贊助項目,而不必擔心修訂申請造成的延誤。專案開發商在尋找區域委員會贊助時將有更多選擇,而不必擔心因申請正式修正案而造成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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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變更
根據備忘錄,材料變更將不再導致自動拒絕。新政策允許投資者在申請取消條件(I-829)時解釋重大變化(定義見備忘錄)。
重大變更的時間將影響專案:
- 如果發生材質變化 後 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在兩年有條件居留期限內,只要投資持續並產生了所需的就業機會,投資者就可以取消條件。
- 如果發生材質變化 之間 I-526 獲得批准,但在調整身分或成為有條件居民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更改。必須提交新的 I-526。
- 如果發生材質變化 之前 I-526 已獲得批准,投資者必須根據情況的變化提交新的 I-526。這就產生了投資者的孩子可能會超齡並且不允許超齡孩子繼續留在父母申請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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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就業機會
該備忘錄指出,案件的裁決將不再依賴北美行業分類系統(NAICS)代碼。 NAICS 代碼仍將被經濟學家用作參考,以驗證就業創造假設的可信度。投資者仍應確定將創造必要的直接或間接就業機會。所創造的就業崗位需要“基本上符合要求”,並顯示出“在合理時間內”創造的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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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橋融資
開發商或委託人可以直接或透過單獨的就業創造實體在收到 EB-5 資本之前利用臨時、臨時或過渡性融資。開發商或委託人仍可能因為 EB-5 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而獲得信貸。一般來說,在獲得非 EB-5 融資之前應考慮用 EB-5 投資者資本替換過橋融資,投資者必須證明其資本已投入專案。
良好實踐點:在過橋融資的初始貸款文件和/或本票中包含以下或類似的措辭:“貸款人承認並同意通過利用 EB-5 來源資金可以部分或全部減少貸款。”雖然這不是強制性要求,但它將消除可能出現的任何意圖問題。
30 年 2013 月 XNUMX 日的裁決備忘錄
27 年 30 月 2013 日第 5 頁政策備忘錄「EB-602 裁決政策」PM-0083-XNUMX 可位於:
http://www.uscis.gov/USCIS/Laws/Memoranda/2013/May/EB-5%20Adjudications%20PM%20(Approved%20as%20final%205-30-13).PDF格式
該政策備忘錄僅用於培訓 USCIS 人員,不會在 USCIS 之外創造任何權利或利益;申請人、請願人、上訴人和訴訟律師以及律師不得使用本政策備忘錄來針對美國移民局立案。
根據《就業法案》的一部分實施法規
10 年2013 月2012 日,SEC 發布了實施506 年1933 月頒布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部分內容的法規,允許根據XNUMX 年《證券法》D 條例第XNUMX 條享有豁免註冊的發行人參與在一般的招攬和廣告中,甚至在美國也是如此。 SEC 新聞稿以及法規和相關討論的連結可在以下網址找到: http://www.sec.gov/news/press/2013/2013-124.htm。 該規定於23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這項裁決將對 EB-5 產業產生多種影響。新的豁免與現有且持續存在的 D 條例豁免不同,後者禁止一般性招標,但沒有規定驗證認證狀態的具體方法。
- 這些規則不要求在透過一般方式招攬潛在投資者之前確認其已獲得認可;相反,他們要求購買者在實際訂閱之前進行驗證。
- 發行人還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來驗證證券購買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
- 確定如何驗證外國投資者的認可身份將是EB-5 發行人面臨的最重大挑戰之一,因為外國投資者中很少有人會提交美國納稅表格或容易受到美國信用報告機構有意義的信用報告的影響。
- D 條例允許一般性招標並不免除發行人使用未註冊經紀商的禁令。
- 許多EB-5 發行人已經習慣於根據S 條例豁免使用外國銷售代理進行純粹的外國發行,可能會傾向於使用相同或其他未註冊的代理來為不符合S 條例資格的投資者進行一般招攬。是禁止的。
- 在另一項最終規則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現在禁止任何「不良行為者」或與不良行為者有關聯的人依賴監管豁免。取消資格僅適用於該規則生效日期之後發生的事件,但該日期之前發生的事件必須向投資者揭露。
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近期執法活動
SEC 針對芝加哥洲際區域中心信託及其附屬公司的執法行動可能會對 EB-5 計畫產生廣泛影響。法官駁回了被告芝加哥會議中心因缺乏管轄權和/或未能提出索賠而提出的駁回動議。被告稱,這些證券在海外出售(幾乎全部在中國),因此 SEC 沒有管轄權。
法官使用了三個測試來做出決定:
- “進行測試”;
- “效果測試”;和
- “交易測試”
這些測試的結果如下:
- 利用通過 EB-5 計劃獲得美國居留權的前景滿足“行為測試”
- 為美國工人創造或保留 500,000 個就業機會的最低投資 10 萬美元滿足“效果測試”
- 在美國簽署或接受認購協議滿足“交易測試”
所有區域中心都必須意識到這一重要發展並進行相應的自我管理。
EB-5 對創造就業機會和經濟刺激的影響
2010-2011年研究結果*:
支持 33,000 個工作崗位
為 GDP 貢獻 2.7 億美元
如果使用 10,000 個 EB-5 簽證:
支持 83,000 個工作崗位
為 GDP 貢獻 6.6 億美元
隨著法律的變化和 20,000 個 EB-5 簽證的使用:
支持 166,000 個工作崗位
為 GDP 貢獻 13.2 億美元
稅收收入
EB-5 投資者的支出為聯邦稅收收入貢獻了 347 億美元,為州和地方稅收收入貢獻了 218 億美元。
5 年第一季和第二季 EB-1 處理統計數據
- I-526:收到 3,285 份,批准 1,526 份,拒絕 483 份
- I-829:收到 427 份,批准 467 份,拒絕 24 份
- I-924(包括修改和初始指定):收到 325 份,批准 65 份,拒絕 13 份
EB-5 簽證的使用與預測
美國國務院簽證處發布的 2013 年 5 月簽證公告顯示,EB-5 類別適用於所有國家。在截至 30 年 2013 月 5 日的財年中,中國公民的 EB-2014 簽證名額不太可能達到上限。除非美國國會改變移民簽證數量的分配,否則中國很有可能在XNUMX財年達到EB-XNUMX簽證的最大數量。
*資訊來自 IIUSA 與 IMPLAN Group LLC 合作的報告: 5-2010 年 EB-2011 移民計畫的經濟影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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