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瓦爾多·托雷斯
那些希望透過 EB-5 移民投資者計劃籌集資金的人除 USCIS EB-5 法規外還必須遵守州和聯邦證券法規。這要求證券發行人(即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1)向適當的政府機構登記其要約,或 2)滿足豁免。為了遵守經修訂的1933 年證券法(「證券法」),大多數選擇滿足D 條例和/或S 條例第506 條的豁免要求。 ,因此,在向潛在投資者推銷專案之前,考慮相關法規非常重要。
D 條例第 506 條
規則 506 本身並未規定豁免,但它規定了發行人必須滿足的條件,才能滿足《證券法》第 4(a)(2) 條的基本豁免要求。第 4(a)(2) 條是「發行人不涉及任何公開發行的交易」的豁免。根據規則 506(b),證券可由無限數量的認可投資者購買,但最多只能由 35 名未經認可但經驗豐富的投資者購買。此外,禁止使用一般性招攬來行銷證券。 「一般徵集」包括透過報紙和雜誌、社群媒體、公共網站、電視、廣播和研討會發布的廣告,透過一般廣告邀請與會者。依賴 506 規則豁免的一個好處是,該規則優先於州證券法,因此根據 506 規則豁免發行證券的發行人也可免於根據州證券法進行註冊(通知備案和備案費除外)。
儘管不需要註冊,但所有發行人仍必須在首次出售證券後 15 天內提交表格 D。 D表格是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出的通知,其中包括公司所有者和股票發起人的姓名和地址,但幾乎不包含有關公司的其他資訊。
如果發行人希望依靠規則 506(b) 的安全港,他們將無法透過任何一般性招攬方式(包括雜誌、不受限制的網站或群發電子郵件)向公眾發行其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警告說,雖然招標必須是證券的“要約”,但為證券發行提供市場條件的招標可能被視為要約。因此,參與 EB-5 專案的所有各方均應注意,不要根據規則 506(b) 公佈有關當前產品的詳細資訊。然而,發行人和區域中心可以以任何形式的一般招標列出其先前已結束的 EB-5 專案。
規則S.
S 條例規定,在美國境外發生的證券發行和銷售可免於註冊。這項豁免對一般招攬的限制較少,但它並不優先於州法律或外國法律,因此發行人仍需遵守可能禁止一般招攬的適用州法律。此豁免不需要向 SEC 提交通知。為了獲得豁免資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要約或銷售必須在「離岸交易」中進行; 2) 在美國不得有任何「定向銷售活動」(即不能使用在美國可見的網站或雜誌),以及 3) 取決於 S 條例第 903(b) 條規定的類別如果證券屬於該類別,則發售和銷售必須滿足該類別的某些其他條件。
與一般招標相關的規則 506 的變更
根據 2012 年《創業啟動法案》(「JOBS 法案」),國會要求 SEC 修改 D 條例第 506 條,允許私募證券發行人透過一般性招攬和廣告籌集資金。為了實施《就業法案》的要求,SEC 採用了第506 條規則(c) 款。者都是合格投資者; 506) 發行人採取合理措施核實購買者的合格投資者身分。利用規則 1(c) 進行的發行仍將能夠籌集無限量的資本,但與規則 2(b) 不同,規則 506(c) 不允許任何非認可投資者購買規則 506(c) 中的證券提供,並且它確實允許公共廣告。該新規則於506年506月23日生效。
為了實施《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第926 條,SEC 也通過了第506(d) 和506(e) 條,取消了「不良行為者」依賴第506(b) 條或第506(b) 條的資格。根據規則506(d),如果發行人或規則所涵蓋的任何其他人在以下日期或之後有相關刑事定罪、監管或法院命令或其他取消資格事件(如規則中所列),則發行不得依賴規則23 2013 年 506 月 506 日。
未來的變化
SEC 認為,506(c) 規則豁免將使發行人能夠接觸到更多潛在投資者,從而增加他們獲得資本的機會,這最終應該會增加美國的就業機會(EB 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5 要求,也是該計劃精神的核心)。然而,對這種新的普遍招攬自由的擔憂已促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考慮有關投資者保護的額外規則。
具體而言,對於表格 D,SEC 提議收緊提交截止日期,擴大表格所需的合格投資者資訊量,並對違規行為制定更嚴格的取消資格規定。
其他 SEC 提案包括: 1) 第 510T 規則,這是一項臨時規則,要求第 506(c) 規則發行的發行人向 SEC 提交用於一般招標的所有行銷資料; 2) 第 509 條,要求發行人在任何書面通訊中包含規定的圖例,這些書面通訊構成依賴第 506(c) 條的任何發行中的一般性招攬; 3) 修改合格投資者的定義。
常見問題
1) 什麼是「合格投資者」?
根據 D 條例第 501 條規定,合格投資者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 a) 前兩年每年收入超過 200,000 美元(或與配偶一起超過 300,000 美元),並合理預期當前收入水平相同年; b) 擁有超過 1 萬美元的淨資產(無論是個人還是與配偶),不包括該人的主要住宅的價值。
2) 驗證投資者是否獲得認可的「合理步驟」是什麼?
發行人將根據交易的具體事實和情況客觀決定驗證步驟是否合理。 SEC 規定了發行人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 購買者的性質以及購買者聲稱的合格投資者的類型;
- 發行人掌握的有關購買者的資訊的數量和類型;
- 發行的性質(如何招攬購買者);和
- 發行條款,例如最低投資金額。
3) 發行人可以使用哪些類型的驗證方法?
規則 506(c) 提供了非排他性的驗證方法列表,包括:
- 透過審查任何報告最近兩年收入的國稅局表格,以及該投資者的書面陳述,證明他或她對今年達到相同收入水平的合理預期,進行基於收入的驗證;
- 透過審查過去三個月內的一種或多種以下類型的文件來驗證淨資產:銀行對帳單、經紀報表、存款證明、稅務評估和信用報告;審查該投資者的書面陳述,表明確定淨值所需的所有責任均已披露;
- 擁有註冊經紀自營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投資顧問、持牌律師或註冊會計師的書面確認,表明該人在過去三個月內已採取合理措施來驗證購買者是合格投資者,並且已確定該購買者是合格投資者;和
- 對於在 506 月之前以認可投資者身分投資發行人規則 XNUMX(b) 發行的任何人,在出售時擁有投資者的證明,證明他或她有資格成為認可投資者
4) 發行人還必須做什麼才能依賴規則 506(c)?
目前,發行人必須在首次發售證券後 506 天內提交表格 D,並勾選表明依賴規則 15(c) 的方格。此外,發行人必須始終遵守聯邦證券法的反詐欺條款,包括《證券法》、《1934 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和《1940 年投資顧問法》(如果適用)。
5) 新規則是否影響規則 506(b) 的產品?
不需要。
6) 我可以同時依賴D條例和S條例嗎?
EB-5 投資證券發行人通常同時依賴 D 條例和 S 條例豁免,以防一項豁免未能涵蓋所有投資者、一項豁免失敗且需要備用資金,或未滿足所有所需資金。 5 投資籌集資金。
7) 我可以使用公開網站來吸引投資機會的興趣而無需額外驗證嗎?
網站可能會在公開網頁上提供與特定產品無關的一般資訊。然而,如果依賴規則 506(b),在收到有關特定發行人或投資的任何資訊之前,使用者必須經過驗證流程以確定投資者是否獲得認可。含有特定投資資訊的網頁必須受密碼保護,否則將視為一般招攬。
8) 我可以在網路、報紙或雜誌上宣傳過去或未來的項目嗎?
過去的項目可以透過任何方式進行公開徵集。如果證券法依賴不需要公開發行的豁免(例如規則 506(b)),則禁止發行廣告。當僅僅描述過去的項目時,並沒有發行證券,但是,通知公眾過去的結果並不代表未來的結果始終是一個好的做法。不應宣傳未來的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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