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裁決的熱門話題 - EB5Investors.com

EB-5 裁決的熱門話題

By 伯納德·沃爾夫斯多夫, 朱維安約瑟夫·巴尼特

儘管 USCIS 指南已更新但仍不充分,而且不幸的是利用 I-526 和 I-829 決定來影響政策變化,EB-5 申請的裁決仍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區域中心和 EB-5 投資者必須了解 USCIS 最新的裁決政策,這一點至關重要。

未成年人為 EB-5 主要申請人

美國移民局經常質疑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為主申請人提出申請。 USCIS先前確認,EB-5法規中沒有最低年齡要求,未成年主申請人可以簽署I-526表格,無需父母或監護人簽名;然而,美國移民局也質疑,未成年人缺乏簽訂合約的法律能力是否會導致投資合約可撤銷,從而不屬於適用法規意義內的「承諾投資」。美國移民局最近開始向未成年申請人發出取證請求(RFE),質疑未成年人的年齡是否會導致合約無法執行,同時也意味著由於可以獲得“保證回報”,資金不會“面臨風險”。 RFE 邀請申請人提交額外的證據,以在提交時根據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說服性地論證合規性,例如使用《未成年人統一轉移法》來實現轉移和/或使用中國法律來管轄合同能力。

第三方貨幣兌換商

USCIS 定期發布關於 EB-5 投資者使用第三方貨幣兌換商向新商業企業 (NCE) 投資的 RFE。直到最近,使用第三方貨幣兌換商的中國投資者的I-526 表格申請在沒有RFE 的情況下獲得批准,儘管美國移民局之前曾針對使用Hawala 或Sarafi 經紀人從中東轉移EB-5 資本的投資者提出過這個問題。美國移民局正在質疑投資者與這些交易相關的合法資金來源,質疑在傳統銀行管道之外進行的兌換交易是否合法,以及第三方的資金是否來自合法來源。

與之前的移民申請不一致

作為裁決過程的一部分,移民局正在審查先前的移民申請和簽證申請中包含的資訊和文件。例如,如果 USCIS 發現訪客簽證 DS-160 中提交的資訊與 I-526 申請中提交的資訊之間存在任何差異,它將質疑申請人文件的可信度以及「所有提交的證據是否真實」並改正。對於移民律師來說,審查 EB-5 投資者先前的移民文件以確保與 I-526 申請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過橋融資

USCIS 正在更密切地關注使用 EB-5 資本來償還創造就業實體 (JCE) 的融資。 USCIS 似乎將接受使用 EB-5 融資來償還短期 12 個月貸款,以在 EB-5 貸款結束前支付建築成本。另一方面,美國移民局似乎將拒絕使用 EB-5 資金收購開發商/所有者股權或支付永久融資。 USCIS 似乎也將拒絕使用 EB-5 資金來替代佔 JCE 資本化成本很大一部分的融資,或者貸款期限接近建設項目時間表結束的融資。與過橋融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 EB-5 資本何時直接從 NCE 轉移到過橋貸款人。美國移民局拒絕了這種財務安排,儘管這是一種正常的商業慣例,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由於EB-5 資本在技術上「…提供給對創造就業機會負有最大責任的企業……”,JCE ,根據先前的決定“In Re Izummi”。

商業計劃假設的驗證

美國移民局正在更仔細地審查商業計劃,以確保「In Re Ho」的要求得到落實。所有商業計劃應包括關於 JCE 是否已獲得與 EB-5 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相關的創造就業機會所需的許可證或許可證的詳細信息,或者 JCE 是否已申請此類許可證或許可證。 USCIS 正在尋找JCE 的實際開發活動,以便在I-5 批准後可以快速將EB-526 資金用於這些「準備就緒」的項目,以滿足8 CFR § 204.6(j)( 中列出的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 4).

此外,美國移民局表示,包括一般建築成本評估(例如 Marshall & Swift 成本估算)不足以作為特定項目的成本估算。相反,聯合CE應包括證據證明實際的總承包商已聘請來審查建築成本並且此類成本在商業上是合理的。同樣,美國移民局正在質疑開發/建設時間表在商業上是否合理,或者該時間表是否已延長超過 24 個月以包括直接創造就業機會。建議包括過去有類似專案經驗的開發商或總承包商的施工進度表驗證。

USCIS 也質疑 JCE 是否對開展 EB-5 專案所需的非 EB-5 資本融資有「安全承諾」。如果沒有此類融資,美國移民局會詢問 JCE 是否能夠在商業上完成必要的建設,以支持創造 EB-5 申請所需的就業機會。區域中心應確保 I-924 範例和/或 I-526 申請中包含優先債務、夾層融資和/或開發商股權貢獻的證據。

材料變更

美國移民局的線上政策手冊規定,移民申請不能根據與提交申請時存在的事實完全不同的事實而獲得批准。不幸的是,美國移民局並沒有就其認為的「實質」內容的解釋提供太多指導。然而,美國移民局最近表示,以下情況可能構成“重大變化”,這將要求那些尚未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留權的EB-5投資者,包括已獲得批准的I-526表格的投資者,重新提交表格I -526:(a) 終止對贊助 EB-5 計畫的實體的區域中心指定; (b) 將投資者的所有權從一個 NCE 切換到另一個 NCE; (c) 從一個 JCE 切換到另一個 JCE。在 I-526 申請審理期間或在 I-526 批准之後但在投資者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留之前發生的重大變化是撤銷 I-526 批准並拒絕以 EB-5 進入美國的理由XNUMX簽證,或身份調整申請被拒絕。

移民投資者簽證和區域中心計劃綜合改革法案

8 年 2018 月 5 日星期四,將極大改變 EB-500,000 區域中心計畫的立法文本草案向利害關係人發布。文本包括將最低資本投資額從目前的 925,000 美元增加到 5 美元的條款;此外,文本也限制了符合較低投資門檻的領域。這是目前 EB-5 行業最熱門的問題,強烈建議您與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交談,指導您完成複雜的 EB-XNUMX 流程。

伯納德·P·沃爾夫斯多夫

伯納德·P·沃爾夫斯多夫

Bernard Wolfsdorf 是加州律師協會認證的移民法專家,也是 AILA 前主席,並獲得了 AILA 卓越服務獎。沃爾夫斯多夫是WR Immigration 的執行合夥人,該事務所是美國錢伯斯1 級(加利福尼亞州)頂級律師事務所,在波士頓、洛杉磯、紐約、奧克蘭、舊金山、聖莫尼卡和上海設有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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