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就業機會是成功取消 EB-5 投資者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條件的關鍵因素。 與其他企業一樣,EB-5 企業也受到市場力量和其他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可能會導致其營運發生變化,也會導致其實現支持 EB-5 投資者的業務計劃目標的能力發生變化。 在 EB-5 計畫明顯偏離商業計畫和支持 I-526 申請的證據的情況下,重要的是要了解 I-526 申請獲得批准時如何創造就業機會,並評估這些變化如何鑑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目前的創造就業政策,可能會影響I-829 申請。
透過 I-526 流程掀起波瀾
根據該政策,EB-5 投資者必須為 10 名以上合格員工創造全職就業機會,並且必須在 I-829 申請的兩年有條件居留期結束時得到證明,才能滿足以下條件:最初的綠卡被刪除。
為了獲得 I-526 的批准,美國移民局的規定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供一份商業計劃,證明在兩年的有條件居留期內會創造就業機會。職位必須由「合格員工」填補,這意味著這些職位不得由獨立承包商或多個兼職職位合併形成一個全職職位來填補。全職工作是指每週至少 35 小時的服務,美國移民局負責解釋申請人投資所創造的直接和間接建築工作。
該局認為建築業、旅遊業等行業的就業符合「永久」的定義。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決定全職職位數時,不考慮員工數量,而是考慮職位。因此,即使一個專案的人員流動率很高,並且有多名員工填補某個職位,也並不妨礙該職位被視為“全職”職位 - 需要證明的只是某個特定職位保持不變。
在為提交區域中心申請的人計算間接就業創造時,在確定所需的資本注入或創造直接就業是否會產生影響的過程中,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可能會考慮依賴於某些顯示就業創造和投資金額的變數的經濟模型。由申請人投資創造的、預計持續至少兩年的直接和間接職位在 I-526 和 I-829 階段均可視為永久性工作。
繼續 I-829 流程
在 I-829 階段,USCIS 依據 I-526 和 I-829 法規來確定 EB-5 投資者是否已充分證明 I-829 法規規定的創造就業機會。
在做出「合理時間」決定時,裁決員現場手冊澄清,官員應考慮隨 I-829 申請一起提交的證據,包括預計何時創造就業機會、未按政府先前預期創造就業機會的原因等。 -526 申請、與創造就業機會相關的一個或多個行業的性質,以及申請人必須提供的任何其他證據。根據證據,美國移民局可能會確定需要更長的時間。
一般來說,在投資者有條件居留兩週年之內一年內創造的就業機會可被視為在合理時間內創造的。另一方面,投資者獲得有條件居留權三年或更長時間後創造的就業機會則不然。
此時,移民局主要關心的是投資者是否投入了必要的資本並透過投資創造了必要的就業機會。對於陷入困境的商業場景,投資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在其成為有條件永久居民後的一段時間內,商業企業至少保留了與投資前水平相同數量的現有員工。
對於區域中心投資,投資者可以證明該頭寸是由商業企業直接或間接創建的。無需證明在 I-829 申請裁決時這些工作仍然存在;相反,只要投資者能夠證明他們的投資確實為符合條件的員工創造了至少10 個全職工作崗位,並且這些工作崗位在創造時是永久性的,那麼美國移民局就會將工作崗位歸功於投資者。
如何證明創造就業機會
投資者可以提供薪資記錄、相關稅務文件、就業資格驗證等文件來證明創造就業機會。根據實踐,我們建議包括季度報稅表以及 W-2 表格,以確定員工人數。對於區域中心投資,創造就業機會的證據應包括更新的經濟分析報告,顯示合理的方法,包括乘數表、可行性研究和類似的東西。投資者有責任證明該方法是合理的,這意味著他或她必須證明給定的輸入是合理的,並用相關證據支持這些數字。例如,如果輸入與支出有關,例如合格的建築支出,則投資者應使用收據、財務記錄和預計報表來支援數據。如果輸入是收入,相關證據可能包括報稅表、財務記錄和財務預測。
投資人經常會問,如何根據自己的專案確定自己相對於其他投資者在全職工作分配隊列中的位置。預設規則是這些職位將根據提交 I-829 申請的日期進行分配。然而,如果專案文件願意,可以選擇其他方法來分配所創造的就業機會。例如,投資者簽署的專案文件可以澄清工作將根據投資者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的日期分配給投資者,或者可以指定一些其他事件來決定所有投資者的工作分配。
I-829 申請背景下的重大變化
「實質變更」的概念對於 EB-5 申請非常重要,因為法律命令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確定資格,並且如果在提交後移民投資者根據新的規定符合資格,則申請將無法獲得批准。組事實或情況。如果投資者尚未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則在提交移民投資者申請後發生的被視為重大的變更將導致投資者喪失資格。
然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僅僅因為投資者未能遵循與初始 I-829 一起提交的商業計劃而拒絕 I-526 申請。美國移民局允許投資者在區域中心先前未批准的行業類別內尋求其他商業機會。
作為許多業務的自然過程,經常可能會出現重大變更問題,因為專案的開發偏離了原始業務計劃中的實際規定。然而,根據30 年2013 月5 日的EB-30 裁決政策備忘錄,美國移民局開始在實質變更問題上採取更為寬鬆的立場,同意「建立新企業和創造就業機會的過程取決於一系列廣泛的因素”。投資者或新業務的創建者可能無法控制的變數。”該備忘錄概述了商業計劃變更可能產生的後果,具體取決於投資者移民過程中變更發生的時間。美國移民局關於重大變更的立場在 201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更新中得到了確認。
對於尚未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的投資者,如果在提交 I-526 後發生重大變化,則申請無法獲得批准。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採取的唯一補救措施是提交一份新的 I-526 申請,以反映更改後的計劃。
對於已經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的投資者,美國移民局採取不同的方法。對於這些投資者,正如其2013 年裁決政策備忘錄所反映的那樣,該備忘錄仍然是一項有效的政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同意「不再僅因未能遵守I-526 表格中包含的計劃而拒絕取消條件的申請”或在先前批准設立區域中心的行業類別內尋求商業機會”,理由是它希望“證明滿足商業世界現實的靈活性”,因此願意為那些已經獲準進入區域中心的投資者提供不同的待遇美國有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必須真誠地提交 I-526,並完全有意遵守最初提交的商業計劃,並且只有當投資者還能夠滿足所有其他要求時,I-829 申請才會獲得批准排除條件。
因此,投資者仍必須證明他們進行了「有風險」的投資,向 NCE 或 JCE 提供了所需的資本金額,他們在有條件居留期間持續進行了投資,當然,他們的投資已經或可以預期在合理的時間內創造所需數量的就業機會。情況的變化可能會導致 USCIS 更深入地審查 I-829 階段提交的所有文件。
如果在提交I-526後商業情況發生變化,移民局要求申請人在I-526階段提交相關的I-829文件,包括初步商業計劃和經濟分析,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大變化,影響尊重。在某些情況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例如,包括 EB-5 項目的性質發生變化並偏離最初商業計劃中最初描述的內容,或者投資資金從 JCE 轉移到另一個實體,USCIS 可能必須重新審查之前在I-526 申請中裁定的問題,包括創造就業機會的經濟分析,以了解乘數和投入變數可能發生的變化,然後再決定投資者是否滿足取消條件的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投資者密切關注作為I-526 一部分提交的原始商業計劃,移民局將不會重新審查該商業計劃的某些方面,包括與支持創造就業機會的經濟分析相關的問題,而將依賴於如果請願書聲稱已滿足商業計劃,則先前的決定。
在某些情況下,I-829 申請中的投資者如果使用與隨 I-526 申請提交的初始經濟報告不同的投入進行經濟分析,仍然可以獲得批准。儘管由於商業計劃和經濟分析發生重大變化,這將被視為“重大變化”,但已經獲得有條件居留權的投資者仍可能獲得其 I-829 申請的批准。他們需要提供更新的商業計劃以及更新的經濟報告來補充 I-829 申請,這些文件應反映新的投入並具體解釋為什麼需要對業務進行變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任何其他因素導致此類投資者的I-829 資格被取消,只要有足夠、可信的證據證明投資者的I-XNUMX 資格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他們仍然可以獲得利用其投資資金創造的就業機會的信貸。
(編按:中文翻譯可能與發佈的內容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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