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文件準備的八個主要問題 - EB5Investors.com

資金來源文件準備的八個主要問題

作者:漢斯門

簽證公告。更高的投資水準。方案改革。中國大陸投資者每天都會看到美國投資移民計畫可能進行改革的消息。投資者快速準備資金來源文件的要求不斷提高;律師在核實文件方面面臨新的挑戰。如果投資者不小心,準備不足或倉促完成的文件可能會對他們的 I-526 申請造成巨大風險。本文探討了在準備資金來源文件時需要密切關注的八個問題。雖然本文並未涵蓋所有內容,但它確實解決了律師面臨的最常見問題。

使用最容易取得的文件為投資資金來源提供最清晰的證據

投資者通常擁有大量的家族內部資產。因此,在準備文件之前,確定哪種資產類型在其資產池中具有最容易證明的來源至關重要。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的要求[1],申請人只需證明其投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無需證明其全部收入的合法性。由於第一個聯繫投資者的人通常是移民代理,因此代理有責任清楚、簡潔地向投資者傳達這個想法。這樣,投資者在充分了解整個過程的情況下,可以在專業團隊的幫助下執行該程序。一般來說,出售先前購買的房地產或從先前購買的房地產中收取抵押貸款被認為是簡單的解決方案。

我(漢斯門)曾與在西方國家受僱多年的中國商人一起工作。他們只需要提供納稅表格和就業證明來驗證其資金來源。 

今天的中國,許多記錄不完整、缺失,甚至無法查閱。在文件準備的前期階段,應盡可能避免這種情況。美國移民局在調查 I-526 時沒有考慮中國境內的實際情況。美國在調查中國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時,只是適用美國的法律。儘管律師撰寫文章批評移民局沒有考慮投資者所在國家或政府的情況,但尚未提出實質改革。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未經適當篩選就倉促完成的事情都會阻礙客戶的申請,並可能導致移民申請失敗。

證據標準:官員聲稱“最有可能獲得批准”,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美國移民局在2013年政策備忘錄中引用了行政上訴辦公室的觀點[2]指出,只要申請人能夠證明他們的主張很可能是真的,移民局就應該接受他們。事實上,美國移民局對於證據證明有更高的標準。

一份能夠輕鬆通過USCIS調查的資金來源報告應該包含完整的邏輯鏈。此外,這條鏈的每個分支都應該有確鑿的證據和文件支持。一般來說,較早的事件的證據標準較低,較新的事件的證據標準較高。

最佳證據:第三方證詞是最佳選擇

什麼類型的證據是最好的?在調查EB-5申請人時,移民局對於專案文件和資金來源文件都遵循一個基本原則:自私的陳述不可信,第三方提供的陳述更可能可信。這項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如何否定自私陳述的價值。

因此,在準備文件時,最好使用第三方證詞作為證據。房屋的價值應由評估公司決定,公司的財務狀況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評估。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應該有客觀、可驗證的證據支持,不宜為了降低成本而鋌而走險。

在526年I-2014申請被駁回的行政上訴案件中,大量終審判決指出,在提供資金來源證據方面,不少申請人只提供了自私的陳述,未能以有力的證據支持其個人主張。的證據。 

個人投資:預設情況下,您無權獲得家庭資產

美國法律[3] 要求「個人」投資者是投資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和主要承擔者。換句話說,投資的本金應由該個人擁有。我認為這項立法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投資者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目的。提出移民申請是個人行為,用公司資金支付個人移民費用會損害公司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不幸的是,美國移民局並沒有按照這項立法的精神行事。相反,美國移民局卻根據這項條款,機械地拒絕了大量中國大陸投資者的申請。

在中國大陸投資者中,一種流行的做法是透過房地產抵押貸款獲得貸款,然後用這筆貸款投資移民。問題在於,在中國家庭中,資產產權登記通常很複雜。父母的資產可以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反之亦然。這是中國家庭中相當普遍的做法。

如果選擇貸款取得EB-5簽證,有兩種方法相對可靠。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是財產所有者,並使用其財產來申請用於投資的貸款。在第二種方法中,業主申請貸款,將該貸款提供給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然後主申請人使用該貸款投資EB-5簽證。子女不得使用父母的資產作為抵押來獲得貸款以用於投資。美國移民局認為這種行為是非法的。

在22年2015月5日的利害關係人電話會議上,EB-XNUMX計畫辦公室副主任朱莉婭·哈里森特別提到了抵押貸款的使用問題。她強調,“申請人必須證明債務確實是申請人資產的抵押品。”因此,最安全的抵押貸款是屬於申請人的抵押貸款,或至少抵押貸款應該是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共同財產。如果貸款是基於他人的資產獲得的,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該貸款是對主申請人的贈與。

合約術語:謹慎對待抵押貸款條款和貸款用途

以抵押貸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應明確並翻譯抵押及貸款使用條款。若以房產作為抵押,抵押條款應明確註明房產的特定位置、房產證號碼、房產所有人以及所有相關細節。貸款使用條款不能限制申請人將貸款用於EB-5簽證;否則移民局可能懷疑貸款詐欺。

在某些情況下,美國移民局質疑「抵押貸款」和「抵押品」之間的差異。正如朱莉婭·哈里森指出的那樣,貸款必須以申請人的個人資產為基礎,才能被視為「抵押」。在最初的聲明中,8 CFR §204.6 要求投資者使用其個人資產來獲得抵押貸款,這不被視為「抵押品」。許多中國人分不清抵押貸款和抵押擔保之間的差異。然而,根據美國法律,抵押貸款意味著當借款人無法履行償還貸款的責任時,該房地產的產權將轉移給法院。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承諾以其個人財產還款的情況。這些術語應得到明確的表述、應用和翻譯。

資金流向:最簡單也是最麻煩的

路由資金是最簡單的步驟,但可能會在資金來源文件中產生問題。簡單來說,移民局要求投資者證明所投資的資金來自投資者本人。然而,由於中國的外匯限制,許多投資者不得不依靠親戚或朋友將資金轉入美國銀行帳戶。轉帳過程中會產生大量銀行記錄,審查文件的律師必須特別注意這一部分。資訊(例如哪個帳戶的資金流向哪個目的地,以及資金在哪一天轉入哪個銀行帳戶)需要 100% 準確地記錄下來。在 526 年與 I-2014 相關的行政上訴中,幾起上訴提到資金路徑文件中遺漏了細節。一旦資金轉移過程中發生無法解釋的中斷,投資者的 I-526 申請就會遇到麻煩,可能需要額外的文件來解釋缺少的細節。

一致性:細節決定成敗

資金來源文件中的語言應始終保持一致,出現不一致之處應提供解釋。這是文件準備階段中最繁瑣的步驟。律師必須確保相關資金來源文件保持一致:例如地址的翻譯。由於文件包較大,可能會由不同的譯者進行翻譯。考慮到每個翻譯者在翻譯時都有自己的心態,同一地址的翻譯可能會有所差異,這可能會引起USCIS的懷疑。

衡量與評估:在不完美中尋找完美

考慮文檔翻譯。翻譯資金來源文件與翻譯幾乎任何其他文本都不同。雖然翻譯應該要準確,但不必注意文本背後的任何藝術內涵。對於合約中「應該」和「必須」之間的翻譯差異的爭論對於客戶來說完全是浪費時間。但是,翻譯必須完整。如果原始文件由 27 頁組成,譯者不能簡單地選擇翻譯他們認為最重要的 20 頁。翻譯人員必須證明他們的翻譯是基於原文,這是美國移民局的強制要求。無論這給譯者帶來多少額外的麻煩,譯者的有效性證明都必須包括在內。在與 I-526 申請被拒絕相關的行政上訴的最終判決中,至少有 XNUMX 起案件提到翻譯不完整,更多判決提到翻譯人員缺乏有效性證明。

中國大陸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文件還遠未完善。因此,任何力求資金來源文件完美無缺的人最終可能會感到失望。對於律師來說,面臨的挑戰是確定文件中的缺陷可能對客戶的申請產生多大影響。這個過程需要準確的預測,這需要律師利用自己的經驗以及對移民局文件調查標準的理解來做出最終的決定。

總而言之,準備資金來源文件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是一項複雜而複雜的任務,需要一個人全神貫注。同時,它需要團隊合作,其中必須包括移民代理、撰稿人和律師,以便產生盡可能最好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移民代理扮演了一個窗口的角色。好的代理人可以在前期諮詢服務中幫助客戶了解資金來源文件的基本要求。這樣客戶就可以對整個流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和良好的心理準備。好的文案團隊應該要耐心、周到,並且能夠勤奮地準備、整理和翻譯客戶提供的資料。作為文件準備階段的把關人,律師應該要非常熟悉美國和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操作流程的異同。透過這一點,律師可以為客戶提供有效、合理的建議。

Hansi Men 是 Streit & Su 西雅圖地區的律師,擁有華盛頓和紐約的執照。他的專長是 EB-5、公司法和證券法合規性,並且他已提交了大量 EB-5 申請。在業餘時間,他曾擔任多個傑賽普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評審。


[1]  8 美國聯邦法規§204.6

[2] Chawathe 問題,25 I&N Dec. 369, 375-376 (AAO 2010)

[3] 請參閱 8C.FR §204.6

韓四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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