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 EB-5 客戶是罪犯?怎麼辦? - EB5Investors.com

我的 EB-5 客戶是罪犯?怎麼辦?

瓦萊麗柯蒂斯-迪奧普

儘管我們希望我們的投資者客戶永遠不會被指控或被定罪,但他們可能需要移民法專家的專業建議,該專家不僅了解 EB-5 的要求,而且了解如何保護他們免遭不予受理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則可以因犯罪相關的原因而被撤銷。  

可受理的理由

一旦個人在美國投資、符合 EB-5 計劃的所有要求並獲得批准的 I-526,他或她將需要證明其可入境性,然後才能在美國海外領事館簽發移民簽證。受理理由之一與犯罪和犯罪活動有關。 [8 USC §1182(a) (2); 《移民與國籍法》第 212(a) (2) 條]。

就其中一些理由而言,不需要定罪,而只需領事官員的「相信理由」(例如賣淫、人口販運、非法販運受管制物質、洗錢、間諜活動、破壞、恐怖活動、招募兒童兵)。對於道德敗壞犯罪,移民未滿 18 歲時所犯罪行或「輕微犯罪」有例外。此外,《移民與國籍法》對定罪有自己的定義:任何有罪認罪,甚至是「無爭議」或承認足夠的事實,以保證有罪判決,以及某種形式的懲罰、處罰或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任何代表投資者的律師都應務必詢問客戶之前是否有任何定罪,甚至是否在任何國家涉嫌犯罪活動。律師在準備和提交 EB-5 案件時可能會採取許多預防措施,但如果未披露先前定罪或涉嫌犯罪活動,客戶可能會在領事館面談時面臨不予受理的指控。 當然,我們希望我們的客戶向他們信任的移民律師“告訴一切”,但在極少數情況下,面試時會出現意外。根據第 212(a)(2)(A)(i)(II) 條,即使只是在面談時承認吸食過大麻,領事官員也會以拒絕移民簽證為由。如果可能的話,律師應做好反駁領事官員不可入境裁決的準備。 

可移除性的理由

一旦您的客戶成功獲得移民簽證並作為合法永久居民進入美國,他或她將受到可遞解出境(以前稱為可驅逐出境)的約束 [8 US Code § 1227(a)(2) ); 《移民與國籍法》第 237(a)(2) 條]。與不可入境的理由相反,這些理由僅與個人被接納為合法永久居民後的實際定罪有關,吸毒者或成癮者的可驅逐理由除外,該理由不需要定罪[8 US Code § 1227 (a) (2)(B)(ii); §237(a)(2)(B)(ii)]。對於管制藥物定罪,僅出於個人使用目的而持有 30 克或以下大麻的單一犯罪除外。       

此犯罪清單中包括“嚴重重罪”,或企圖或共謀實施嚴重重罪,如《美國法典》第 8 條第 1101(a)(43) 條所定義; 《移民與國籍法》第 101(a)(43) 條。 

加重重罪的定義很複雜。在某些情況下,犯罪行為會因被判處一年或以上徒刑而成為嚴重重罪:暴力犯罪、盜竊指控(包括收受贓物)、入室盜竊指控或商業賄賂、偽造、偽造或販運識別號碼已被更改的車輛。在詐欺或欺騙案件中,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決定是否構成嚴重重罪。涉及銷售、分銷或製造的毒品犯罪被視為販毒犯罪,屬於嚴重重罪。是否判刑與毒品相關犯罪無關。 

如果您的企業家客戶在被接納為合法永久居民後不幸被捕並被指控犯罪,則必須告知他或她刑事定罪的移民後果。儘管有少數刑事辯護律師意識到此類後果,但您的客戶最好尋求移民和國籍法專家的建議,他們在刑事相關移民問題上擁有知識和經驗,如果 EB-5律師沒有這樣的經驗。 

在他或她接受辯訴談判之前,需要向他們提供此建議。建議許多客戶僅根據判決接受抗辯,而不是根據抗辯可能對其移民身份產生的影響。 

需要考慮的一些因素是:

  • 犯罪性質:是否屬於道德敗壞犯罪;是否屬於暴力犯罪?犯罪是否涉及槍枝;是否涉及欺詐或欺騙犯罪;若涉及毒品相關犯罪,受管制物質是否有名稱? 
  • 句子的長度。
  • 欺詐或欺騙受害者遭受的損失金額(美元)。

在刑事相關移民方面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夠就可能不會產生不利後果的替代抗辯向刑事辯護律師提供建議。

定罪後的補救措施  

如果您的客戶帶著先前的定罪來找您,通常有可能撤銷定罪,從而使個人可被驅逐。我們對此決定表示歡迎 帕迪拉 vs 肯塔基州 130 S.Ct. 1473 (2010),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要求辯護律師就認罪的潛在移民後果向非公民客戶提供建議。在最高法院審理此案之前,被告受到州法律的限制,在一些州,被告不允許因律師未能就移民後果提供有效協助而提出撤離動議。

結語

律師永遠不應該假設他們的投資者客戶不會受到犯罪活動的影響,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涉嫌的。確保有關過去犯罪歷史的問題成為您的清單的一部分,幫助您的客戶為移民到美國並留在美國做好準備。

 

瓦萊麗柯蒂斯-迪奧普

瓦萊麗柯蒂斯-迪奧普

瓦萊麗·柯蒂斯·迪奧普(Valerie Curtis-Diop) 是ADILA 法律集團的創始人,負責就特殊問題為客戶提供指導,包括刑事定罪的移民後果、宗教工作者、拘留問題、庇護和家庭暴力。柯蒂斯-迪奧普是移民和國籍法的認證專家,曾擔任國籍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她是移民問題的專家證人和經常發表演說的人。 Curtis-Dip 在西南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博士學位,並在紐約市立大學皇后學院獲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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