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近期圍繞EB-5簽證指南和費用上漲的法律糾紛 - EB5Investors.com

如何應對近期圍繞EB-5簽證指南和費用上漲的法律糾紛

EB-5 法律

By 羅納德菲爾德斯通 

兩起與 EB-5 簽證計劃相關的值得關注的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這使得人們對該美國永久居留途徑的潛在影響產生了不確定性。 

首先是「投資美國」(IIUSA)組織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起的訴訟。 關於「維持期」的定義IIUSA 聲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於 2023 年 10 月 11 日發布的政策公告無效,因為它對 RIA 之前的法規進行了修改,而這些法規並未因 2022 年 EB-5 改革和誠信法案 (RIA) 而改變。   

第二個案例爭議較小,因為它涉及的是否恰當的問題。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單方面調高EB-5申請費 在2024年1月發布的政策聲明中,並沒有給出適當的理由。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關於維持期的新指南是什麼? 

2023年10月11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發布政策公告,確認「維持期」是指… 投資者EB-5投資維持期為兩年具體而言,政策公告指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澄清,在投資促進法案(RIA)生效後提交I-526或I-526E申請的EB-5投資者不再需要在整個有條件永久居留期內維持其投資。 RIA只要求投資… 預計至少持有兩年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將這兩年期限解釋為從全部合格資本投入新的商業企業並承擔創造就業機會的風險之時開始計算。 

2025年7月,在就「維持期」的定義進行口頭辯論後,華盛頓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的一名法官裁定原告勝訴,並確認該政策發布違反法律,因為被告未能提交新的法規來修改現有規則。然而,由於雙方達成了共同協議,法官給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至2025年11月的寬限期來發布新的法規。   

基於以上情況,尚不清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是否會在規定時間內發布規章制度。事實上,USCIS並未依要求發布新的規章。也無法保證該機構會發布首先符合要求且未被其他立法修改或迫使其採用不同標準的規章,也無法保證其會採納2023年10月11日發布的更新政策。此外,也無法保證對於那些據稱依賴2023年10月11日政策的EB-5投資者,該政策將在多大程度上給予追溯性寬限,以確保這些申請人不會因已支付款項並期望及時收到退款而受到損害。   

因此,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對「維持期」的定義,即申請人EB-5投資維持兩年的時間,仍可能有進一步的解釋或修改。該定義將由USCIS不時決定,並可能因針對USCIS適用該定義的訴訟而受到質疑。 

申請費上漲 

在第二起案件中,美國德州北區地方法院受理了多起案件,幾家區域中心和 IIUSA 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單方面提高 EB-5 申請費的決定。 

背景資訊:2023年1月3日左右,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宣布EB-5計畫的申請費將調高。 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具體而言,I-956 表格(區域中心指定申請表)和 I-956F 表格(商業企業投資批准申請表)的申請費從 17,795 美元增加到 47,695 美元(即上漲 168%)。相應地,每位 EB-5 投資者需繳納的以下申請費也相應增加:(i) I-526E 表格申請費從 3,675 美元增至 11,160 美元(上漲 204%);(ii) I-829 表格申請費從 3,750 美元增至 9,525 美元(上漲 154 美元)。值得注意的是,每位 EB-5 投資者需向 EB-5 誠信基金支付的 1,000 美元費用維持不變。  

2025年11月,科羅拉多州聯邦地區法院裁定,提高申請費違反了《移民改革法案》(RIA)。此後不久,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宣布將接受較低的申請費。法院並未就2024年4月1日之後繳納的增加的申請費的退款問題作出裁決。 

根據科羅拉多州案件的判決,德州案件的資深法官可能更傾向於盡快裁決。本案原告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增加的訴訟費。  

移民問題概述  

目前尚不確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是否會嘗試採納與其政策公告一致的法規。目前的政策公告造成了混亂。  

  1. 每位EB-5投資者兩年期滿且所需就業機會已創造完畢時,即可進行評估。 
  1. 是否需要分別追蹤每位 EB-5 投資者的兩年時間,以確定這兩年何時開始。 

例如,(A)我們如何處理新商業企業(NCE)從 5 位投資者處積累部分 EB-5 資金,並將其作為 EB-5 融資的一部分預付給就業創造實體(JCE)的典型情況;以及(B)如果有多位 EB-5 投資者,NCE 會定期向 JCE 預付其 EB-5 資金,該怎麼辦?  

最終,EB-5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的追蹤和統計將非常複雜。此外,根據上述分析,所有EB-5投資者是否都能追溯性地獲得RIA的豁免也存在不確定性。  

證券法及其對公司的影響是什麼? 

在這些案件最終裁決之前,在 EB-5 投資邀請函和相關公司文件中對上述問題進行適當揭露至關重要,尤其是在解決「維持期」定義的不確定性方面。  

以下是一些關於如何妥善解決這些問題的建議: 

  • 公開案件進展情況,並說明由此造成的不確定性。 
  • 鑑於上述不確定性,需要與 EB-5 投資者討論在達到 RIA 前「維持期」之前償還其資本投入的風險因素。  

從公司角度來看,NCE 的營運協議或合夥協議應賦予其經理/普通合夥人權力,決定 EB-5 投資者何時可以獲得其資本投入的回報,以符合 EB-5 計劃下的「風險」要求,而這又將基於對其各自「維持期」開始時間的最終確定。  

適用的EB-5貸款股權文件(或優先股文件)也應妥善處理與貸款期限、首選投資退出策略以及反映維持期相關事項的必要性相關的這些不確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EB-5招股說明書通常規定,向新企業償還EB-5資金的期限較短,並賦予延期權,以滿足EB-5行業的需求(例如,三年期限,並可選擇三次一年延期)。  

涉及出售公寓或住宅單元的特定EB-5項目具有以下優勢:允許以普通資產清算的方式進行,從而輕鬆適應上述短期模式。與出售或再融資其他項目時一次性支付款項不同,每位EB-5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各不相同。通常情況下,如果EB-5項目已做好開工或正在建設中,三年期限較為合理。  

其他訴訟和合規問題 

目前尚無明確規定究竟哪些人需要提交 I-956K 表格(直接和第三方推廣人註冊表)或 I-956H 表格(區域中心計畫相關人員誠信聲明表)。因此,這兩份表格是否互斥也存在不確定性。在 EB-5 行業,這種不確定性更加凸顯,因為許多擔保人希望限制其 NCE 和 EB-5 專案相關負責人需要揭露資訊的範圍。 

此類揭露與 NCE 和區域中心網站上提供的資訊以及向 USCIS 提交的每份 EB-5 邀請的 I-956F 表格中包含的文件有關。 

發起人正更加謹慎地限制其EB-5投資者接觸NCE的EB-5成員,並限制其提起集體訴訟的能力。此外,發起人還需要考慮是否要求就任何爭議解決事項進行仲裁。無論如何,發起人仍須確保其EB-5發行文件、公司文件和貸款文件中包含充分的EB-5投資者保護條款。  

此外,贊助商應在其聲明中說明這一點。 EB-5 投資移民項目公司和貸款文件規定了因違反美國證券法而提出索賠的責任方,並在 NCE 和 JCE/借款人之間分配風險,以考慮到 JCE/借款人僅對這些文件中包含的項目相關資訊負責。    

也應考慮納入適當的區域中心相關資訊揭露,以確保區域中心的風險敞口僅限於其作為EB-5計畫發起人,履行區域中心贊助協議和EB-5計畫規定的職責。首要考慮因素是確保清晰、適當地揭露NCE和JCE之間存在的利益衝突,無論這種關聯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並且在某些情況下,應盡量減少或以其他方式解決此類利益衝突。例如,聘請獨立的EB-5貸款管理人和/或基金經理來管理和執行EB-5貸款。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措施通常會使EB-5專案對潛在的EB-5投資者更具吸引力,因為他們意識到即使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衝突,他們的投資也能得到進一步的保護。 

此外,還應考慮何時需要不時修改任何適用的 EB-5 發行、公司或貸款文件,以考慮到上述任何問題,或考慮到從移民和/或美國證券法合規角度來看可能被視為對 EB-5 投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 

關於最終會被EB-5資金取代的過渡性融資,美國移民局(USCIS)在與過渡性債務和股權融資相關的追溯期以及創造未來就業機會的必要性方面,立場並不一致。例如,如果EB-5專案已基本完工且大部分就業已創造,則EB-5投資者的移民身分存在不確定性;這是否會對最後投資於此類EB-5專案新商業實體(NCE)的EB-5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值得質疑。  

美國移民局最近採取的立場是,EB-5計畫不能只依賴EB-5資金完成。儘管如此,聯合投資企業(JCE)仍需證明其有能力最終獲得資本結構中所需的其他資金來源,例如優先貸款承諾和/或開發商資金到位證明。 

在這些案件得到解決之前,EB-5專業人士必須降低風險。 

所有參與準備 EB-5 申請資料的專業人士都有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提供關於 EB-5 投資風險的清晰資訊。 

鑑於許多與 EB-5 相關的要求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他們必須制定融資結構和詳細的 EB-5 申請方案。 

這項措施將從移民、美國證券法和公司/信託合規的角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擔保人的風險敞口。  

希望這些不斷變化的目標在未來能夠縮小範圍。  

羅納德·R·菲爾德斯通

Ronald R. Fieldstone 是一位 EB-5 證券律師,也是 Saul Ewing LLP 邁阿密辦事處的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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