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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資者移民前稅務規劃

By 伊恩·哈里根

申請 EB-5 身分的個人在過渡到美國永久居留權或綠卡身分時面臨著無數不斷變化的稅務問題。美國有三項稅收居住測試;公民身份、永久居民和實際居住測試。通常,潛在的 EB-5 投資者最初不會滿足任何這些測試,並且出於美國稅務目的而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作為非居民外國人,美國的稅務風險僅限於該個人的任何美國來源收入。然而,在取得有條件綠卡後​​,個人將自動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並須遵守美國稅收以及其全球收入和資產的資產揭露規則。這可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此過渡期間,出於稅收目的,個人可能被視為雙重身分外國人,在同一納稅年度既是美國納稅居民,也是非居民外國人。例如,在EB-5計劃下獲得有條件綠卡的當年,他們很可能擁有這種身分。
實質居住測試斷定任何在美國居住滿183 天(計算當年在美國的天數、上一年在美國的天數的三分之一和今年在美國的天數的六分之一)的個人擁有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假設此人未通過此測試,那麼從您作為合法永久居民來到美國的第一天起,您就成為稅務居民。

為潛在移民規劃機會

由於獲得綠卡後,EB-5 投資者將立即因其全球收入而被美國徵稅,因此,如果個人希望維持當前的新財富,則移民前的規劃勢在必行。該計劃必須在個人持有綠卡來到美國之前解決,其中包括最大限度地減少美國應稅基本收入和資產,以及管理美國稅務合規成本,其中包括非美國資產的大量披露。
應考慮在原籍國的居住權,以及綠卡簽發後這種居住權是否會停止或繼續。情況並不總是隨著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開始而外國稅務居民身分結束,但對於同時在兩個國家或甚至根本沒有稅務居民身分的時期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規劃機會。
投資者可能需要支付原籍國和美國之間的稅率差異。例如預付款或延期支付獎金、股票選擇權、租金收入、股利、退休金計畫供款和分配、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等項目。
美國資本利得稅規則不會自動規定抵達美國時的基礎上調,這意味著在美國稅務居民期間獲得的任何資本利得都將使用該資產的原始購置成本來計算,該資產可能已經擁有多年。在抵達美國之前完成升值資產的贈與或出售可以在這些資產的基礎上「提高」美國資本利得稅的目的。
此外,考慮推遲一項會產生損失的交易,直到確定美國稅務居住地為止,可能會導致該損失減少全球應納稅的收入。
同樣重要的是要了解廣泛的美國受控外國公司 (CFC) 和被動外國投資公司 (PFIC) 規則,這些規則規定了適用於非美國共同基金和外國家庭等常見投資的潛在懲罰性稅率公司。
儘管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居住規則不會自動反映所得稅規則,但應考慮是否應將非美國資產出售或贈與其他非美國居民家庭成員,以減少該稅的風險。

應稅見解

本指南只是潛在問題的高級概述。任何即將開始美國稅務居住的人都應就其個人資產負債表的全球稅務問題尋求當地和美國的專業建議,這一點非常重要。他們不僅需要了解稅收的影響,還需要了解其收入和資產的潛在揭露。主動尋求這項建議可能會節省大量稅款,並避免陷入某些收入和資產應稅問題的粗心陷阱。

伊恩·哈里根

伊恩·哈里根

Ian Halligan 領導 Baker Tilly Virchow Krause LLP,該公司提供外籍人士稅務和高淨值國際稅務服務。 Halligan 在為外籍人士、外籍人士和高淨值人士提供國際稅務諮詢方面擁有超過 27 年的專業經驗,在最大限度地減少全球稅收同時保持納稅申報合規性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他在倫敦開始了自己的職業生涯,並於 2001 年永久移居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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