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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前稅務規劃

雅各·斯坦因

過去十年,富裕的 EB-5 移民大量湧入美國。移居美國使這些移民面臨美國稅收制度的影響,該制度對他們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徵稅,並對他們在全球範圍內的資產徵收遺產稅。透過適當的規劃,美國對富裕移民的所得稅和遺產稅可以大大減少。

美國稅務概覽

一個國家可以透過三種方式定義其稅收邊界:基於公民、基於居住地和領土。以公民為基礎的稅收制度對公民賺取的所有收入徵稅,無論公民居住在哪裡或收入是在哪裡賺取的。基於居住地的模式對居住在該國的個人的全球收入徵稅。領土製度僅對在該國境內賺取的收入徵稅。

美國同時採用以公民為基礎的稅收制度和基於居住地的稅收制度。美國公民和美國所得稅居民需就其全球收入(扣除扣除額)繳納美國稅款,並按某些外國金融資產的報告要求繳納稅款。相反,非居民外國人(非美國公民和非美國納稅居民,“國家監管機構」)僅對其來自美國的投資收入和來自美國的貿易或業務的收入繳納美國所得稅。同樣,美國對其公民和納稅居民在全球範圍內的財產徵收遺產稅。

富裕移民通常來自使用基於居住地的稅收制度(透過在兩個國家之間分割居住地可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少所得稅)、使用屬地稅收制度(不對在國外賺取的收入徵稅)、稅率較低的國家。他們往往對美國的稅收制度毫無準備,美國的稅收制度不僅會對他們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徵稅,而且會以一種結構良好的方式激進地徵稅。

住所

移民的所有稅務規劃都從確定移民何時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美國稅務居民」)開始。這一天是移民接受美國稅收制度的日子。所有移民前稅務規劃必須在此日期之前到位。對於所得稅和遺產稅而言,確定居住開始日期有很大不同。

就所得稅而言,如果滿足以下條件,NRA 就成為美國稅務居民:(1) 在納稅年度內的任何時間持有綠卡,(2) 滿足實際居住測試或 (3) 選擇被視為美國居民在美國居住至少31 天時,即為某一納稅年度的納稅居民。根據實質居住測試,美國所得稅居住地觸發條件如下:(i) 日曆年內在美國居住至少 31 天,以及 (ii) 考慮到在美國居住 183 天或以上:相關日曆年的所有天數、前一個日曆年的三分之一天數和前一個日曆年的六分之一天數。

如果非居民外國人通過實質居住測試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則自當年 1 月 5 日起,就美國所得稅而言,他將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持「綠卡」或 EB-5 簽證來到美國的移民在獲得永久居留權並實際居住在美國之日將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如果移民在同一日曆年通過實質居住測試並獲得 EB-1 簽證,則居留開始日期將根據實質居住測試確定(即 XNUMX 月 XNUMX 日)。

如果 NRA 在外國有納稅所在地並且與該外國有更密切的聯繫,則 NRA 每年可以在美國停留最多 183 天,而不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這也反映在一些所得稅條約中。如果一個人可以被視為兩個條約國的稅務居民,則所有所得稅條約也使用居住平局測試。使用條約平局決勝局必須向國稅局披露,並且不能免除 NRA 的某些報告要求(例如披露外國銀行帳戶)。

對於尋求美國永久居留權的移民來說,使用條約平局可能會出現問題。聲稱在外國居住通常與移民簽證申請人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既定意圖相矛盾。

出於遺產稅目的,當 NRA 打算將美國作為其住所(無意離開)時,NRA 就成為美國稅務居民。這是一項主觀測試,意圖是透過間接證據推斷的,例如在美國停留的時間、申請簽證的意向聲明、旅行頻率、美國住宅的面積和費用、親密家庭成員的位置、社交活動、商業利益和投票記錄。對於尋求 EB-5 簽證的移民來說,很難說他的住所是在美國境外。

NRA 徵稅

確定居留開始日期後,焦點轉移到美國將如何對 NRA 的移民前計畫交易徵稅。

適用於 NRA 的所得稅規則很複雜。作為一般規則,NRA 對源自美國的「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 收入繳納 30% 的統一稅,這些收入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沒有有效聯繫,並且需要納稅由付款人扣繳。根據適用的條約,稅率可能會降低至 15% 至 30% 之間。 FDAP 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年金和贍養費。例如,如果 NRA 從美國獲得利息收入(銀行存款利息除外),則他需要繳納 30% 的稅。請注意,NRA 需繳納該稅款,但不需支付。 70% 的 FDAP 稅由付款人在付款時代扣繳並匯給美國財政部。 NRA 收到剩餘的 XNUMX%。 

NRA 通常不對來自美國的資本利得徵稅,除非 (i) NRA 在美國存在超過 183 天,(ii) 收益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效相關(這包括銷售收益)美國不動產),或(iii) 收益來自出售某些木材、煤炭或國內鐵礦石資產。當這些例外情況適用時,NRA 將對美國來源資本利得以 30% 的稅率徵稅。

如果 NRA 在美國擁有財產,則可能需要繳納美國轉讓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遺產稅僅針對 NRA 在死亡時位於美國的財產徵收。 NRA 與美國納稅人一樣需繳納 40% 的遺產稅,但只有前 60,000 美元的財產價值可以免稅。這些嚴格的規定可能會透過遺產稅條約得到改善。美國簽訂的遺產稅條約並不像所得稅條約那麼多,但與大多數西歐國家、澳洲和日本都簽訂了遺產稅條約。

位於美國的財產的定義特別包括以下資產:(1) 美國公司的股票,(2) 可撤銷的轉讓或美國財產死亡後三年內的轉讓或保留權益的轉讓, (3) 由美國人或美國境內的政府實體所發行的債務。 (例如市政債券)。 

贈與稅是對捐贈者徵收的。 NRA 捐贈者向任何人(包括美國公民和居民)贈送的非美國所在地財產贈與均無需繳納美國贈與稅。美國公民和居民必須在 100,000 表格上報告來自 NRA 的超過 3520 美元的禮物。

美國境內資產的贈與需繳納贈與稅,但無形資產除外,無形資產不需課稅。有形動產和不動產如果實際位於美國,則位於美國境內。 

移民前規劃

移民通常希望在其居留開始日期之前實現四個稅務規劃目標: (1) 承認資本利得並提高基礎; (2)加速收入; (3)遞延扣除費用; (4) 將資產轉移給外國信託。

確認資本利得

在居住開始日期之後,移民將與其他美國納稅人一樣納稅。在出售資本資產時,美國將對出售價格與稅務基礎(購置成本,可能進行調整)之間的差額徵稅。確定稅基的責任落在移民身上。如果移民無法建立基礎,則將被推定為零。

當移民在居留開始日期後出售其外國資產時,許多人無法證實稅基,而那些稅基通常較低。有些資產可能已經擁有數十年或幾代人了,購置成本要么可以忽略不計,要么早已被遺忘。這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外國資產,包括房地產、投資組合、封閉型企業的權益、智慧財產權和藝術品。

由於基礎被定義為財產成本,因此 NRA 可以透過轉讓資產的所有權以換取其公平市場價值來增加現有資產的基礎。這可能包括出售資產、以資產交換類似資產、向外國公司或合夥企業出資、現有實體的清算(實際清算或使用「檢查-框」規則來選擇忽略實體狀態)或從現有實體分配資產。 

移民常常透過向家庭成員出售或轉讓資產來進行上述交易。不禁止利用關聯方進行這些交易,但如果這些交易缺乏經濟實質,則將被忽略,因此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 

加速收入

NRA 在居住開始日期之前獲得的非美國收入美國不徵稅。因此,NRA 盡可能在居住開始日期之前確認收入是有利的。這可能包括保理(出售)應收帳款以增加稅基或將徵稅範圍轉移給另一個外國人或實體,接收外國退休金計劃的早期分配,加速股票期權,支付股息,預付工資,獎金,佣金,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許可費。

加速收入成長的另一個重要部分是觸發外國公司現有的累積收入和利潤。對於許多移民來說,他們的外國公司將在居住開始日期後被歸類為受控外國公司,移民將根據其在外國公司「F 部分」收入中所佔的份額納稅。 F子部分收入的課稅僅限於外國公司累積的收入和利潤。可以透過股利分配、清算現有公司並合併新實體或使用複選框規則選擇忽略實體狀態來從公司中剝離收益和利潤。

遞延損失和可扣除費用

一些 NRA 的資產自收購以來價值可能已大幅下降。在居住開始日期之前出售或交換這些資產會將稅基向下調整至當前的公平市價。如果收購基礎可以得到證實,那麼最好保留這些資產的內在損失,並僅在居住開始日期後觸發它們。現在的美國納稅居民可以用這些損失來抵銷普通收入和資本利得。

如果 NRA 擁有廣泛且價值重大的投資組合,則選擇性地選擇在美國稅務居民身份之前出售和回購的股票(以增加稅基)以及在居民身份開始日期之前不會出售的股票將是有益的(以保持高基礎)。

類似的邏輯也適用於延遲支付可用於美國所得稅扣除的費用,包括商業和個人費用。

外國信託

出於美國稅收目的,被歸類為「外國信託」的信託被視為 NRA。如上所述,美國僅對來自美國的收入徵收 NRA 稅,並僅對位於美國的資產徵收遺產稅。基於這些原因,在居住開始日期之前為外國信託提供資金是重要的移民前稅務規劃工具。

將美國資產注入外國信託可以將其從美國遺產稅基中剔除,將非美國資產注入外國信託不僅可以將其從美國遺產稅基中除去,還可能消除美國所得稅。

如上所述,NRA 無需就非美國資產贈與和所有無形資產贈與(即使在美國)繳納美國贈與稅。這使得 NRA 可以在居住開始日期之前從其可能的美國遺產中移除無限量的財富。 

關於移民前外國信託的美國所得稅處理有四個值得注意的點。首先,如果外國信託向美國受益人進行分配,則該分配將受到回溯制度和利息費用的約束。其次,信託賺取的且目前尚未分配的資本利得根據普通所得稅規則徵稅。第三,在美國居住開始日期五年內資助的信託將作為授予人信託徵稅。第四,美國受益人必須報告從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

當外國信託擁有美國來源收入、美國受益人或在美國居住五年內成立時,其所得稅優惠可能會受到限制。在某些情況下,執業者可能有意將外國信託歸類為設保人信託。這避免了回溯制度的應用、受益人的報告要求以及對授予人的信託收入徵稅,從而允許授予人進一步減少其資產,否則需繳納美國遺產稅。

結論

提前進行移民前稅務規劃可以顯著降低 EB-5 投資者的美國所得稅和遺產稅。這通常是透過將資產所有權轉移到新創建的法人實體或從現有實體分配資產以獲得基礎升級、重新組建實體以獲得基礎升級並剝離累積收益和利潤、推遲可扣除費用、加速收入等方式來實現的。 

該規劃也必須考慮移民祖國的稅法。如果母國稅收增加相同或幾乎相同的金額,那麼減少美國稅收就沒有什麼意義。實際上,作者總是與外國稅務顧問協調美國移民前稅務規劃。

 

雅各布·斯坦

雅各布·斯坦

雅各·斯坦因先生是 Klueger & Stein, LLP 的合作夥伴,Klueger & Stein, LLP 是一家總部位於洛杉磯的律師事務所,專注於國際稅務和建立跨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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