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琳達
23年2014月5日,美國國務院宣布本財政年度不再提高中國投資者EB-1簽證的國別上限。這是該計劃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以國家上限政策無法滿足投資者需求的情況。 2015年5月526日,國務院簽證辦公室宣布將對出生在中國大陸的EB-XNUMX投資者(不包括出生在香港、澳門的投資者)實施「排隊」規定。 I-XNUMX獲得批准,中國大陸投資者仍需要等待美國駐廣州領事館的移民簽證面試或等待在美國的身份調整。
「排隊」規則的建立也會對計畫發起者創造或維持的就業機會的安排產生影響。針對此次排隊管制對中國大陸投資者帶來的就業等相關問題,美國移民局發布了一份政策備忘錄草案[1] 10年2015月8日,移民局收集了公眾的意見,提交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602月0121日。投資。
在創造就業方面計劃分兩個階段:I-526 和 I-829
- I-526階段: 根據現行政策和法規,I-526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投資在兩年內創造了 526 個就業崗位,即 I-526 申請獲得批准後約六個月開始。換句話說,在過去沒有排隊管制的情況下,投資者在I-5獲得批准後平均等待六個月才能獲得EB-485簽證或I-485身份調整的批准。在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臨時綠卡)後,他們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他們的投資用於在綠卡規定的兩年內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由於排隊管制,移民簽證或 I-XNUMX 移民身分調整申請程序的時間安排正在發生巨大變化。由於上述兩項申請程序的排隊規定,移民局無法準確預測將會實施哪些變更,也無法預測對移民簽證申請人資格的影響。因此,移民局宣布,考慮到日程安排問題帶來的不確定性,兩年半內不會做出任何改變。
- I-829 階段:在起草的備忘錄中,美國移民局不會要求投資者在提交 I-829 之前創造的 5 個工作崗位繼續存在,只要投資基金創造的 XNUMX 個工作崗位被視為永久性就業即可。該術語應適用於所有 EB-XNUMX 計劃,包括區域中心和非區域中心項目。對於虧損企業,只需維持原有用工水平,不得減少。
- 美國移民局在這份起草的備忘錄中沒有對創造就業機會的永久性做出任何開創性的解釋,但它確實指出,在建築和旅遊業等某些行業,大量職位可能是間歇性的、臨時性的或季節性的。因此,移民局將提供指導,以確保上述職位不會被排除在永久類別之外。此外,備忘錄也透過範例進行了闡述。例如,在建築專案中,如果申請能夠合理地說明幾年內將需要多少勞動力,並且要求該勞動力在專案期間每周至少工作 35 小時,那麼這些職位將滿足永久性要求。但如果同一專案只需要招募幾名電工來進行為期五週的短期電力服務,則該職位被視為間歇性的,不符合永久性要求。
- 美國移民局在備忘錄中也強調,永久職位的關鍵在於職位本身,而不是員工,這意味著即使一個職位需要多名員工協調,也不一定會取消該職位的永久資格。這一點也與先前的政策是一致的。
- USCIS強調,在創造就業機會方面,這些職位並不需要在提交I-829後就創建。儘管如此,它們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創建。按照以往的政策,移民局認為有條件綠卡發放後三年內創造就業機會被認為是合理的。換句話說,提交 I-829 後,申請人還有一年的時間繼續創造工作職位,以滿足 USCIS 的要求。
持續投資
申請人必須在持有有效有條件綠卡的兩年內保持投資。同時,他們也必須確保其投資處於風險中並維持在一個新的商業企業內。
由於簽證排隊規定的影響,投資期間不限於兩年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它還包括新系統引起的等待期。由於大多數新企業將申請人的投資注入公司以創造就業機會,因此最有可能的結果是申請人在貸款到期時無法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或進入I-829階段。
在起草的備忘錄中,美國移民局規定,用於投資基金的貸款必須保留在同一家新企業中,以確保在兩年有條件居留期間貸款到期時執行投資。但不同的是,創建所需的職位後:
- 1.如果是常規項目,並且商業計劃書已經實施,則可以重新部署投資。
- 2、如果是區域中心項目,可以將投資轉移到其他有風險的業務。
新起草的備忘錄還提到,如果申請人失去全部投資,他或她仍然符合I-829批准中「維持投資」的要求。然而,投資者需要證明資金損失是由投資直接造成的,並且所有資金都注入了EB-5計劃。
重大變化
與移民局30年2013月5日發布的備忘錄(以下簡稱30-5備忘錄)相比,新起草的備忘錄並沒有提供太多新資訊。 30年的2013-1備忘錄引用了Matter of IzummiXNUMX的案例,強調對文件進行任何實質性的修改都會導致以下結果:
- 如果提交I-526申請後,某些申請資料發生了重大變化,則該申請很可能被無效。例如,如果I-526對應的是區域中心A的項目,但提交申請後,申請更改為其他項目,則不會獲得批准。
- 如果I-526申請已經獲得批准,但申請人尚未完成在美國的身份調整或已進入美國,而同時計畫提案與I-526申請時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526提交後,申請人需要重新申請I -XNUMX,原來核准的申請將會失效。同時,申請人可能面臨美國拒絕入境或美國身份調整的情況。
- 如果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已被授予,但在I-829申請過程中發生了一些實質性變化,只要申請人能夠向USCIS證明其投資足以滿足取消有條件身份的要求,其I-829仍可獲批。前提是申請人在提交I-526時,必須坦誠並計劃按照提交的商業計劃書進行投資。任何違反此先決條件的申請都將被拒絕。
在新起草的備忘錄中,由於簽證排隊規定導致訴訟程序延長,投資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營商過程中出現更多的變化。在這份起草的備忘錄中,對於EB-5流程中的任何實質改變,移民局繼續引用Matter of Izummi的案例作為參考,也延續了5·30備忘錄中提出的觀點。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起草的備忘錄中,專案發起人可能會修改文件,包括向新企業提交的提案或清算條款,以確保投資繼續面臨風險。例如,由於目前對中國大陸投資者的簽證排隊規定,該專案的營運週期將比以前的I-526申請更長。為了確保注入專案的投資仍然“存在風險”,專案發起人可以將資金重新投資到另一個“存在風險”的企業;例如,他們可以將專案擴展到新的場地或全新的業務。
Linda Lau 是一位在該領域擁有 25 年經驗的律師,她的專長是 EB-5 移民投資項目。她是美國領先的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律師事務所Global Law Group的總裁,該律師事務所致力於協助中國企業和投資者在美國實現投資項目多元化。州洛杉磯(UCLA),她曾任該校副校長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 (AILA) EB5 委員會。
[1] PM-6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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