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瓦爾多·托雷斯
EB-5 計畫正受到攻擊,並且幾乎要以一種會給區域中心帶來不合理合規義務的方式進行修改。人們對某些不良行為者的某些濫用職權和不當行為感到擔憂,這些行為理所當然地已經變得非常公開。毫不奇怪,將“誠信”注入 EB-5 計劃是國會山莊的戰鬥口號。
目前提出的許多 EB-5 計畫改革目標都是值得稱讚且適當的。另一些則基於對變革的呼聲,這可能會導致更多、可能不必要的監管,從而可能對產業產生寒蟬效應並造成監管模糊。
迄今為止發現並起訴的 EB-5 行業不良行為者的每一起不法行為都表明,已經制定了充分且有效的法律、規則和法規來懲罰不法行為者(參見 17 年證券法第 1933(a) 條,禁止在證券銷售要約中進行欺詐或虛假陳述)。例如,如果專案負責人將 EB-5 資金轉用於個人用途或轉至未經授權的項目,例如 SEC v.芝加哥會議中心等,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李等人。阿爾 SEC 訴 Ramirez 等人, 有大量法律和普通法補救措施來懲罰此類詐欺(參見 10 年證券交易法第 5b-1934 條,這使得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手段、計劃或詭計進行欺詐均屬非法;做出虛假陳述或遺漏重要訊息,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欺騙或欺詐與購買或出售證券有關的任何人的操作)。如果發行文件包含重大錯誤陳述或遺漏,現有的 SEC 法律會規範此類活動,並針對此類濫用行為提供充分的補救措施(參見 17 年證券法第 1933(a) 條).
最後,對該行業的誠信問題可能是由於對區域中心的性質和角色缺乏明確性所造成的。這就是合規難題的開始。
簡言之,區域中心是美國移民局授權的經濟單位,在美國移民局指定的地理區域內進行經濟活動,促進經濟成長。將專案設在區域中心的主要好處是能夠計算間接和直接就業機會,以滿足最低就業創造要求。
當區域中心本身或附屬機構擁有並控制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時,美國參議員萊希和格拉斯利提出的《2015年美國就業創造和投資促進改革法案》中提出的新合規問題(“Leahy /Grassley”)比爾”)似乎問題不大。但是,如果區域中心贊助、簽約或出租其區域中心地位給一個獨立的新商業企業(NCE)怎麼辦?區域中心應對獨立 NCE 的活動實施何種程度的監督與控制? 「租用中心」對其租用其地位的 NCE 的不當行為應承擔什麼責任?許多人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有分歧。
當然,有些 EB-5 專業人士對證券法對 EB-5 計畫的適用性缺乏認識,各 EB-5 參與者(包括計畫發起人、區域中心、移民代理和移民律師)的貪婪,以及SEC 未能更積極地監管EB-5 行業,直到 芝加哥 該案迫使 SEC 在執法前景上變得激進,導致 EB-5 計劃出現違規行為。然而,新的誠信法案可能會走得太遠,試圖將「發行人責任」強加給區域中心,即使它不控製或隸屬於 NCE。在典型的 EB-5 貸款模式交易中,NCE 是匯集 EB-5 投資資金的實體,並且是 發行者 或向 EB-5 投資者出售證券。一旦 EB-5 資金可供投資,NCE 就會向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提供貸款。作為證券的發行人,NCE 及其控制人通常應對與發行有關的任何重大遺漏或錯誤承擔任何責任。重要性的基本測試是理性投資者是否有很大可能認為錯報或遺漏對於決定是否購買或出售證券很重要(Basic Inc. v. Levinson,485 美國 224)。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 Basic ,“合理的投資者很可能會認為披露被遺漏的事實已顯著改變了所提供信息的“總體組合’。”
若區域中心或其控股子公司是發行人,則區域中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如果區域中心不是發行人、不隸屬於發行人或不以其他方式控制發行人,則萊希/格拉斯利法案將把這種「發行人責任」強加或歸咎於「租用發行人”。 -中心。”如何?因為區域中心需要頒發證書,確認此發行符合適用的證券法。具體而言,Leahy/Grassley 法案和最近推出的「5 年 EB-2015 誠信法案」均規定,區域中心必須每年重新頒發一份認證,確認以下內容:
「(bb) 據認證機構所知,經過盡職調查後,所有[. 。 .] 證券的要約、購買和銷售或提供符合美國證券法和進行證券要約、購買或銷售的任何州的證券法的投資建議,或者發行人找到了證券,或提供了投資建議[.]」( 5 年EB-2015 誠信法案,S. 2415,第114 屆國會第32-33 章(2015)。
但是,認證機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有足夠的能力並願意提供此類認證呢?頒發本質上「祝福」供品的證書並不是一件可以掉以輕心的事情。出於謹慎考慮,認證機構是否應該尋求並依賴法律意見?但是,在不堅持慣例排除和其他資格條件的情況下,律師會就此類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嗎?的事項?此類調查是否會導致發現任何重大遺漏、誤報或徹頭徹尾的詐欺行為?
問題在於,重要性的確定是一個法律和事實的混合問題,而 SEC 已明確表示,對於重要性沒有明確的定量測試。將此類發現的責任交給與 NCE 沒有隸屬關係或控制權的區域中心似乎是錯誤和不公平的,也不應該成為法律。讓發行人單獨承擔該責任,不存在串通或其他可能使區域中心成為共謀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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