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弗雷德里克·沃格特曼
許多持有 E-2、H-1B 或 L-1 工作簽證的律師客戶正在尋求透過 EB-5 投資獲得永久居民身分。他們如何最好地從這些非移民簽證(NIV) 身份「轉換」為EB-5 身份,將EB-5 作為現有客戶的替代策略,或將NIV 作為EB-5 項目開發商和其他人的未開發市場?
E-2 作為 EB-5 的先驅
E-2 非移民條約投資者是某個國家的公民,該國與美國簽訂了投資條約,為每個國家的投資者提供互惠利益。
E-2 簽證不提供永久居留權,也不會自動授予申請永久居留權的任何權利,但在調整身分或透過投資尋求永久居民身分時需要考慮一些重要事項。
投資金額
E-2條約投資者簽證規定沒有規定最低投資額。相反,它們需要“大量”投資。實質採用比例測試來比較E-2投資者的投資金額與建立新企業或收購現有企業的總成本。投資金額越接近所需資本的 100%,就越有可能被視為實質投資。大多數 E-2 投資至少為 100,000 美元,但有些投資的批准金額較低。
5 年 500,000 月,目標就業區 (TEA) 的 EB-1 最低投資額為 2018 萬美元,非 TEA 為 XNUMX 萬美元。
國籍
E-2 投資者必須透過證明他或她擁有該公司至少 50% 的股份來證明該商業企業的國籍。
因此,來自條約國家、希望移民並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投資者可能會直接申請 EB-5,因為區域中心 EB-5 計畫不允許投資者持有至少 50% 的股份新的商業企業。
EB-5 沒有國籍要求。出生國與所有移民簽證申請人相關,因為這是根據每個國家/地區的法定限制確定移民簽證數量可用性的收費國家。中國已超額認購。越南和印度也不甘落後。不幸的是,美國並沒有與這些國家簽訂投資條約。
邊緣性
E-2法規要求投資必須超過“邊際”,這意味著公司必須有能力在當前或未來為投資者創造足夠的收入,或證明它將對當地產生積極的經濟影響經濟。對於新的 E-2 企業,可以透過提供一份商業計劃來滿足這一要求,該計劃預計在企業運營的前五年內將獲得高利潤或至少創造一些就業機會。
商業計劃
另一方面,EB-5商業計劃有更嚴格和不同的要求,例如要求證明在兩年有條件的永久居留期內將為符合資格的美國工人創建至少10個全職職位。代表首先考慮 E-2 並隨後考慮潛在 EB-5 的投資者客戶的律師最好在編寫 E-2 商業計劃時考慮到 EB-5 要求。
資金來源合法
E-2和EB-5的另一個要求是證明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同樣,E-2 和 EB-5 的要求略有不同,但與商業計劃的情況一樣,EB-5 對合法資金來源的要求比 E-2 更嚴格。因此,在記錄初始 E-2 時,律師可能會考慮多加努力,要求提供有關投資者客戶 E-2 資金來源和路徑的詳細文件,以防客戶未來可能出現 EB-5。如果打算將 E-2 投資資金計入稍後的 EB-5 案例中,則明智的做法是遵守 EB-5 資金來源文件要求。
處理時間:E-2 V. EB-5
使用 USCIS 的加急處理服務,可在短短 2 天內完成 E-15 身分變更。如果獲得批准,其結果將是兩年內的 E-2 身份。身分變更無需進行個人面談。 E-2 簽證申請流程(包括個人面試)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在六到八週內完成,具體取決於處理簽證申請的特定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 E-1 簽證的最長有效期為五年,但也可以更短,具體取決於申請人國籍國的互惠報告。每次持 E-2 簽證入境,其 E-2 身分在美國的有效期為兩年。
由於 USCIS 處理 I-526 申請的時間平均約為兩年,並且不允許同時提交 I-485 身份調整申請,因此 E-2 簽證將允許投資者更快地進入美國並開始開發和指導企業的營運。
E-2 不是雙重意圖簽證
在 I-2 申請懸而未決期間,E-526 身份或簽證延期可能會很複雜,因為需要在 I-129 上(如果是身份延期)或在 DS-160 上(如果是身份延期)披露資訊。 、移民申請的存在。 USCIS 官員或國務院領事官員可能會認為 E-2 條約投資者申請人沒有資格獲得 INA 214(b) 下的非移民簽證類別,因為該申請人是有意移民。
對此類官員的回應應該是 8 CFR 214.2(e)(5) 規定:「E-2 簽證分類中的初次入境、身份變更或居留延期申請不得僅因以下原因被拒絕:已批准的永久勞工證申請或已提交或已批准的移民簽證優先申請。請注意,此論點應在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提出; 《外交事務手冊》(FAM) 第 2 章下的國務院 E-9 簽證規則不包含此類內容,領事官員仍可根據 INA 2(b) 拒絕 E-214 簽證續簽。
相應地建議您的客戶,避免他或她被困在美國境外,等待 EB-5 案件的移民簽證處理,從而使其美國企業的營運面臨風險。
居住要求
非移民 E-2 簽證持有者在美國境內或境外的最短停留時間沒有任何限制。只要簽證和護照仍然有效且投資者在其他方面獲得許可,E-2 簽證持有者就可以以 E-2 身分進入美國。
然而,EB-5 投資者是合法永久居民(即使有條件),並受到某些假設的約束,如果 EB-5 投資者花費太多時間,可能會導致他或她無意中放棄其美國居民身份(每次旅行超過180 天)在美國境外。
小心稅務員
E-2 投資者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受到美國稅法的約束,在考慮調整身分或移民簽證處理以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之前,應先獲得專家的稅務建議。美國居民要求的全球收入和資產報告可能是特定 E-2 客戶不需要的。
EB-5 作為 H-1B 永久延期的替代方案
對於出生在印度的 H-1B 工人來說,在等待 EB-5 或 EB-1 移民簽證號碼期間,EB-2 類別可以成為每隔一到三年提交一次 H-3B 申請的有力替代方案。 2 年春季,印度出生的工人當前優先日期/可用移民簽證號碼的等待時間(EB-10(高級學位))超過 3 年,EB-2018(技術或專業工人)超過 XNUMX 年。
這裡要注意的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印度出生的EB-5 投資者提交I-526 申請並通過案件處理流程,簽證號碼截止日期變得必要的可能性越來越大,印度人可能面臨簽證號碼倒退與中國人相似,但程度可能較小。在那之前,擁有 H-1B 的印度人將繼續考慮 EB-5 作為一種選擇。
L-1 作為 EB-5 永久倒退的替代方案
從非移民類別轉向 EB-5 的趨勢因中國出生的投資者日益增長的興趣和遠離 EB-5 的動向而受到抑制。對於最近的一些中國EB-5 投資者來說,他們目前需要等待十年或更長時間才能獲得可用的簽證號碼,他們的一個流行選擇是L-1,即擔任管理或行政職位的公司內部調動者。根據美國移民法,並非所有 EB-5 投資者都有資格成為經理或高階主管,因此應謹慎適當篩選資格。
向大學和雇主行銷 EB-5
在遵守所有美國證券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EB-5 行銷人員和開發人員可能會在美國找到對 EB-5 作為上述非移民簽證類別的替代方案感興趣的受眾。
大學可能會為此類努力提供肥沃的土壤,F-1 學生畢業並開始進入 OPT 或 H-1B 領域時可能會要求父母或親戚資助他們的 EB-5 申請,從而使他們能夠留在美國。美國永久居留權且不受特定雇主的束縛。
另一個潛在領域可能是雇主本身。一方面,擁有大量 H-1B 員工的雇主似乎沒有任何動力向其員工傳遞有關如何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信息,但在 EB-5 開發商和移民律師的教育下,這些雇主可能會看到這是為其合格員工提供的增值就業福利。
EB-5 利害關係人社群有責任以專業、準確的方式教育雇主和其他潛在的 EB-5 投資者來源。
來源:
[1] 簽證申請程序和要求以及處理時間因職位而異。確保您遵循正確程序的最佳方法是查看將提交申請的領事館網站,以了解最新的 E-2 簽證申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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