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斯坦因
希望投資美國企業或合資企業的外國人有很多目標,包括隱私、責任保護以及盡量減少全球收入和遺產稅責任的需要。 EB-5 投資者也關心投資者獲得美國永久居留身份之前需要進行的稅務規劃。
隱私和責任
根據作者的經驗,大多數 EB-5 投資者都關心來自政府、競爭對手和潛在原告詢問的隱私。透過以投資者以外的名義收購美國資產可以實現隱私。常用的結構包括信託(具有通用名稱和第三方受託人)和法人實體(特拉華州擁有真正的匿名所有權)。
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將為其個人所有者提供責任盾,以應對因實體的資產或業務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不能被第三方債權人扣押,這使得它們成為比公司更有效的資產保護工具。
美國所得的所得稅
美國稅制有自己的用語。就聯邦所得稅而言,EB-5 投資者被稱為「非居民外國人」(“NRA”)。 NRA 的定義是 (1) 任何一年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少於 183 天,(2) 當年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少於 31 天,(3) 實際居住時間總計少於 183 天的外國人三年期間的天數(使用權重公式),且(4) 不持有綠卡。 EB-5 投資者在獲得永久居留身份之前通常是 NRA。為了計算美國所得稅負債,即使在收到綠卡後,NRA 分類也可能繼續適用(根據適用稅收協定的居住平局規則)。
適用於 NRA 的所得稅規則很複雜。 NRA 對源自美國的「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 收入繳納 30% 的統一稅,這些收入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沒有實際聯繫,並由付款人代扣稅。 FDAP 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和租金、保險費、年金付款等。收入按總額課稅,幾乎沒有抵銷扣除。實際上,這意味著幾乎所有從美國向 NRA 支付的款項均需在付款時繳納 30% 的預扣稅。 FDAP 稅和預扣稅可以透過稅收協定減少或取消。
資本利得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外國人通常不會對來自美國的資本利得納稅。因此,EB-5 投資者移民前稅務規劃的很大一部分重點是在 NRA 成為美國納稅人之前觸發全球資本利得。
當 NRA 擁有來自美國貿易或業務的收入(「有效關聯」收入)時,他就像任何其他美國納稅人一樣對該收入徵稅。美國貿易或業務被認為包括在美國提供個人服務、直接或透過代理商在美國銷售產品、徵求來自美國的訂單以及隨後將商品出口到美國境外、製造、零售店的維護以及美國公司辦事處的維護。
如果 NRA 是某個實體的投資者,而該實體作為合夥企業在美國繳納所得稅,並且該實體正在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則該 NRA 將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因此,NRA 應透過公司或選擇作為公司納稅的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投資。
透過公司在美國開展業務會導致雙重徵稅——對公司層面的利潤徵稅,對支付給 EB-5 投資者的股息徵稅(需繳納上述 30% 的 FDAP 預扣稅)。當外國公司直接在美國開展業務(沒有美國公司子公司)時,雙重稅將透過所謂的「分支機構利潤」稅來複製。這是對未在美國進行再投資的外國公司的美國利潤額外徵收 30% 的稅。
遺產稅和贈與稅
NRA 的定義在遺產稅背景下發生了變化。在這裡,調查主要考察外國人是否打算將美國作為其住所。這是一項主觀調查,將考慮在美國停留的時間、旅行的頻率、在美國的房屋面積和費用、家庭所在地、參與社區活動、參與美國商業、資產所有權在美國,並投票。 EB-5 投資者經常發現自己在所得稅方面是美國居民,但在遺產稅方面是 NRA。
適用於 NRA 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在概念上與標準轉讓稅制度相似,但存在一些重要的實際差異。遺產稅僅針對死亡時位於美國的 NRA 總遺產部分徵收。 NRA的遺產稅稅率與對美國公民和外籍居民徵收的稅率相同,但統一抵免額僅為13,000美元(相當於約60,000美元的財產價值)。
透過適當的規劃,這些嚴酷的結果是可以避免的。例如,NRA 擁有的美國房地產需繳納美國遺產稅,但如果是透過外國公司擁有,則無需繳納(外國資產無需繳納美國遺產稅)。即使該房地產已歸 NRA 所有,今天在將房地產轉讓給外國公司(通常被視為銷售)時繳納所得稅可能是有利的,以避免將來繳納遺產稅。與大多數其他國際稅務主體一樣,適用的租稅協定可能會減少或消除美國遺產稅。
NRA 捐贈者向任何人贈送非美國所在地財產時無需繳納美國贈與稅。因此,EB-5 投資者可以將任意數額的資金電匯給美國的親戚或朋友,雙方都無需繳納贈與稅。美國公民和居民必須在 100,000 表格上報告來自 NRA 的超過 3520 美元的禮物。
位於美國的資產贈與需繳納贈與稅,但無形資產除外,無形資產不需繳稅。 NRA 贈送的無形資產,不論位於何處,均無須繳納贈與稅。美國公司的股份以及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都是無形資產。因此,NRA 透過美國公司、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房地產可以透過將實體權益贈與外國親屬(贈與稅免稅)的方式從 NRA 的美國房地產中移除。
NRA 的遺產稅規劃通常透過以下方式完成:(1) 外國公司擁有美國資產,或 (2) 免稅無形資產以將資產移出美國。 EB-5 投資者的規劃將包括在滿足遺產稅 NRA 測試之前將資產轉移給家庭成員和不可撤銷的信託。
所有權結構
EB-5 投資者可以使用多種替代所有權結構來收購美國資產。投資者的目標和優先事項決定了所使用的結構類型。每種替代方案都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點——不存在完美的結構。
直接擁有美國資產很簡單,既可以不繳稅,也可以只繳一級處置稅。直接投資的缺點是:沒有隱私,沒有責任保護,有義務提交美國所得稅申報表,如果在死亡時擁有該資產,則可能需要繳納美國遺產稅。
在 LLC/LP 結構下,NRA 透過 LLC 或有限合夥企業收購資產。就美國所得稅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是被忽視的實體或稅務合夥企業。這是對直接所有權結構的改進,因為這種結構為 NRA 提供了隱私和責任保護,並允許終身轉讓而逃避贈與稅。提交美國所得稅申報表的義務以及死亡時繳納美國遺產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透過國內公司(包括作為公司納稅的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的投資將提供隱私和責任保護,允許終身贈與免稅轉讓,並消除投資者提交美國所得稅申報表的需要。
透過國內公司擁有美國資產有三個缺點:(1)公司層級的聯邦和州企業所得稅將增加第二層稅收,(2)國內公司向其外國股東分配的股息將被徵收需繳納30% 的FDAP預扣稅,並且(3) 國內公司的股份將納入外國股東的美國遺產。
透過外國公司擁有美國資產具有以下優勢:(1) 責任保護,(2) 外國股東無需繳納美國所得稅或備案要求,(3) 外國公司的股份是非美國資產,不屬於美國資產。 ,(4) 股利無須繳納美國預扣稅,(5) 股票處置無需繳稅或備案,(6) 股票轉讓無需繳納贈與稅。
使用外國公司的缺點是:(1)公司層面的稅收(就像國內公司一樣),因為外國公司將被視為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 (2) 外國公司將繳納分支機構利潤稅(在某些情況下單獨徵收 30% 的稅),這是透過外國公司擁有美國資產的最大缺點。
由於分支機構利潤稅通常不會透過條約減少或取消,因此 EB-5 投資者擁有美國資產的最有利的結構是透過外國公司與美國公司的混合結構。在這裡,投資者擁有一家外國公司,該外國公司又擁有一家美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納稅。這種結構提供隱私和責任保護,逃避美國所得稅申報要求,避免美國遺產稅,允許終身免稅轉讓,並避免分支機構利潤稅。美國子公司向外國母公司分配的股利須繳納 30% FDAP 預扣稅(可透過條約減少),但此類股利的時間和金額在投資者的控制範圍內。
結論
EB-5 投資者可以考慮多種考慮因素和結構,但沒有一種結構是完美的。每種結構都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點,需要根據投資者的目標和優先事項進行分析。
免責聲明:本文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出版商及其員工的觀點。或其附屬公司。本網站上的資訊僅供一般資訊;這不是法律或財務建議。具體的法律或財務建議只能由完全了解您特定情況的所有事實和情況的持證專業人士提供。在參與 EB-5 計畫之前,您應該尋求法律、移民和財務專家的諮詢 在本網站上發布問題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您發布的所有問題都將向公眾公開;不要在您的問題中包含機密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