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從小就相信 EB-5 投資者必須記錄“SPOF” - 資金來源 以及資金的路徑。兩個同等要求 - 投資者的資金來自合法來源,並且經常透過多次交易甚至數十年追蹤投資者資金的每一分錢。
只有一個問題。資金來源合法的要求是法律要求。它包含在 8CFR § 204.6 (e) 的法規中。
哪些法規創建了資金需求路徑?正如華盛頓地方法院法官弗里德曼在巴蒂尼尼案中所指出的那樣,並且正如弗里德曼法官所同意的那樣,資金要求不存在監管途徑。
正如本文的許多讀者所知,我長期以來一直主張法律和傳說之間存在區別。法律只能在以下三個地方之一找到:成文法、條例或判例。傳說就是其他一切,包括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備忘錄和常見問題解答,以及美國移民局的裁決。
事實證明,該法律確實包含「資金路徑」的要求。問題在於,這並不是 USCIS 長期以來對 EB-5 投資者提出的要求。相反,正如弗里德曼法官所認識到的那樣,該要求來自 Izummi 案先例判決中的一段,該段落要求 證明資金 是投資者、貸款人或贈與者的「自有資金」。
換句話說,一旦您證明投資者、貸款人或贈與人的資金來源合法,您只需證明資金來自該來源。您無需證明使用了哪些美元;您無需證明所有資金是如何存入銀行帳戶的。如果有足夠合法的就業收入來源,您無需證明帳戶中的所有其他資金是如何獲得的,以及投資的美元是否來自就業收入。
這是一件大事。由於它不是新法規、法規或先例決定的結果,並且一直是法律,因此它同樣適用於新的或先前的申請。
巴蒂尼尼案的三個重要教訓
首先,巴蒂尼尼的決定直接、明確地拒絕了美國政府長期以來對資金路徑要求的定義和應用。相反,它重新建立了《Izzumi 問題》中規定的原始資金路徑要求,即資金路徑要求證明所轉移的資金來自投資者、貸方、禮物或。
其次,投資者、貸款人或贈禮者不必「追蹤每一分錢」。如果投資者、貸款人或贈與人已證明資金來源合法,則無需證明其帳戶中的哪些資金用於轉帳。投資者、貸款人或贈與人只需證明資金的直接來源。例如,如果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是出售房地產,則不應要求他們記錄 20 年前如何獲得資金來購買房地產。
此案對 EB-5 有何影響?
美國移民局和法院將如何將巴蒂尼尼案的語言和原則應用於涉及貨幣兌換商的案件,還有待觀察。特別是在最近的裁決中,當投資者使用貨幣兌換商遵守外國貨幣限制時,美國移民局應用其資金路徑要求版本來拒絕投資者的 EB-5 申請。
問題是有沒有必要 追蹤資金 從投資者到貨幣兌換商到 EB-5 項目。在此過程中,貨幣從外幣變為美元。美國移民局使用資金要求路徑來拒絕申請,因為投資者無法追蹤資金從投資者到貨幣兌換商,有時從貨幣兌換商到私人公司,然後到 EB-5 計畫。
可以說,巴蒂尼尼的決定不會寬恕為滿足資金路徑要求所必需的從投資者到貨幣兌換商到私營公司再到 EB-5 項目的「追蹤每一分錢」的要求。相反,根據巴蒂尼尼判決的語言和基礎,一旦投資者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唯一的問題是投資是否來自資金。因此,貨幣兌換案件中的問題應該首先是證明投資者資金的合法來源(沒有變化),其次是透過大量證據(而不是透過追蹤每一分錢)來證明來自資金的金額EB-5項目的交換者最終來自投資者。
如果週一等值 800,000 萬美元的外幣從投資者流向貨幣兌換商,而 800,000 萬美元的美元則從貨幣兌換商流向貨幣兌換商。 EB-5項目 週四引用同一投資者的名字,很難說沒有達到優勢證據標準。
我們必須記住,巴蒂尼尼的決定是華盛頓特區一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的決定 - 受人尊敬的高級法官。 然而,由於它提出了一個以前沒有提出過的問題,並且由於它基於非常堅實的法律原則,因此希望它能夠在許多聯邦法院的判決中被採納和應用,並希望被美國移民局採納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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