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衛赫森和 吳慧儀
許多人,包括一些立法者,都將 EB-5 視為“小菜一碟”,幾乎沒有經過嚴格審查,富有的投資者只需排隊即可獲得快速綠卡。 儘管這與事實相去甚遠,但如果他們沒有親身經歷這個過程,他們的觀點是可以理解的。這就是為什麼新投資者經常問我們以下問題的原因。
I. EB-5 是獲得綠卡最快的方式嗎?
A。 第一階段:I-526 表格,外籍創業家的申請
與其他就業移民簽證類別相比,EB-5 目前的處理時間最長。 目前所有其他 EB(基於就業)類別的初始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為 10 至 5 個月,而 EB-526 的初始申請 (I-14) 目前的平均處理時間超過 24 個月。事實上,許多申請的裁決需要超過 XNUMX 個月的時間。
由於裁決長期拖延,許多投資人訴諸法庭提交履行職責令狀,試圖強制裁決。雖然這通常是這些投資者確保美國移民局做出回應的唯一方法,但這個過程成本高且耗時。
b. 第二階段:領事處理(CP)/身分調整(AOS)
與其他EB簽證類別獲得批准的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不同,獲得批准的EB-5申請人只能申請美國兩年的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在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到期之前,他們必須申請取消條件。
領事處理
居住在國外的投資者和衍生家庭成員需要向國家簽證中心 (NVC) 提交 DS-230 或 DS-260,以獲得進入美國的 EB-5 簽證。 申請經 NVC 審核後,將發送至索賠人居住地的美國領事館進行處理並安排面試。對於中國投資者,他們的案件將發送至美國駐廣州領事館。案件常常會在 NVC 和領事館之間遺失。有些案件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投資人才能收到廣州領事館的預約。
由於目前中國大陸的倒退,申請獲得批准的投資者必須查看簽證公告,以確定其優先日期是否為最新日期,然後才能向 NVC 提交 DS-230 或 DS-260。
從 2015 年 XNUMX 月開始,決定移民數量可用性的簽證公告將 EB 簽證的優先日期分為兩個公告。公告 A 公佈了“基於就業的優先案例的申請最終行動日期”,該日期決定了申請人何時可以獲得進入美國的簽證。公告 B 公佈了“提交就業簽證申請的日期”,該日期決定了申請人何時可以向 NVC 提交簽證申請以進行領事處理。
對於佔所有 EB-85 投資者 5% 的中國大陸投資者來說,最終行動日期約為投資者首次提交 I-526 申請之日後的兩年。因此,即使他們有幸在不到 526 個月的時間內獲得 I-14 批准,他們也必須等待大約兩年才能獲得進入美國的 EB-5 簽證。
其他簽證類別(例如 EB-1)對於任何國家都沒有倒退。因此,EB-5顯然不是獲得綠卡最快的方式。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投資者只有在進入美國後才能獲得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分。對於其他基於就業的簽證類別,申請人將在入學時獲得完整的綠卡身分。
身份調整
在美國持有有效非移民身分的投資者和衍生家庭成員可以提交I-485表格,申請將身分調整為美國境內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
對於所有簽證類別,身份調整的過程通常比領事處理快得多。然而,自2015年5月起,申請人需要查看USCIS網站以確定其申請身分調整的資格是根據最終行動日期(簽證公告A)還是申請日期(簽證公告B)。隨著中國大陸的倒退,EB-485投資者和衍生家庭成員再次面臨何時可以提交I-XNUMX申請調整身分的不確定性。
C。 第三階段:I-829 表格,創業家申請取消條件
持 EB-5 移民簽證進入美國或 I-485 申請獲得批准後,EB-5 投資者及其衍生家庭成員將獲得兩年有條件永久居留權。 在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到期前 90 天內,投資者必須證明其投資為美國工人創造了至少 829 個合格就業崗位,申請取消條件 (I-10)。
目前公佈的 I-829 裁決平均處理時間約為 15 個月。然而,與 I-526 的處理時間一樣,實際的 I-829 處理時間可能比公佈的時間長得多。一組案件已經懸而未決10多年,目前還沒有解決的跡象。
d. 簡短回答:
簡要概述 EB-5 流程的三個主要階段可以發現,與任何其他 EB 簽證類別相比,EB-5 並不是獲得綠卡的「捷徑」。事實上,EB-5 投資者在獲得永久居留權或正式綠卡之前,會經歷更長的處理時間延遲和額外階段 (I-829)。
二. 獲得 EB-5 綠卡容易嗎?每個階段涉及什麼程度的審查?
A。 第一階段:I-526 表格,外籍創業家的申請
I-526 申請由兩個主要部分組成:專案文件和投資者文件,其中包括合法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雖然法律只要求優勢證據或「更有可能是真實的」標準,但 USCIS 裁決者在審查 I-526 申請時經常使用更高級別的審查。因此,這兩個部分都需要大量的關注和準備,以確保它們能夠通過評審員的審查。
項目
在將專案文件提交給 USCIS 審查之前,它們通常已經經過了盡職調查審查:由贊助區域中心的代表、確保其遵守 EB-5 法的移民律師、確保其遵守證券法的證券律師進行審查,確保文件中的預測準確合理的商業律師和經濟學家,決定向投資者推銷項目的代理人,最後是請願投資者自行決定是否對項目進行股權投資,並決定是否對項目進行股權投資。 ,並且在漫長的EB-5 流程中存在損失全部投資金額的風險。
除了多層盡職調查之外,政府機構還可以從提交商業企業投資批准申請直至裁定第一個 I-829 項目條件取消期間隨時進行盡職調查和實地考察。最近提出的 EB-5 法案(截至 15 年 2015 月 XNUMX 日)將要求 USCIS 對每個新商業企業和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至少進行一次實地考察,其中包括對直接創造就業機會的證據進行審查。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也根據調查或報告對項目進行調查。
投資者
即使專案通過了裁決員和政府調查小組的審查,如果裁決員發現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來源有問題,投資者的I-526申請仍可能被拒絕。
美國移民局實施了許多投資者難以達到的高標準審查。例如,中國的許多銀行不輕易為客戶列印銀行對帳單,並且對他們可以出具銀行對帳單的時間也有限制。此外,許多國家也制定了嚴格的貨幣管制法律,使得轉移資金在國外變得極為困難。
一些裁決者根據美國標準衡量資金來源報告,發現提供的記錄不充分或不缺乏可信度。然而,他們可能並不完全理解投資者獲得評審員認為的簡單文件有多麼困難。例如,在中國獲得公證書是極為困難的。在頒發此類證書之前,需要進行深入的背景審查。這比美國簡單的公證人簽名要困難得多。
資金來源的審核標準往往遠高於其他簽證類別的審核標準。由於審查標準很高,資金來源問題常常阻礙投資者提交 I-526 申請。
b. 第二階段:領事處理(CP)/身分調整(AOS)
這一階段,審查的重點是投資者和衍生家庭的個人移民資格。與任何其他移民簽證類別一樣,所有申請人必須收集並提交
刑事、軍事和醫療文件,以大量證據表明他們不會對美國構成威脅,並且不攜帶任何傳染病。
對於領事處理,NVC 會仔細審查表格以確保準確性。申請、支持文件或先前在第一階段提交的文件中的任何不一致都可能導致延誤和加強調查。申請通過NVC審查後,領事館將對文件進行第二層審查,然後在面談時進行第三層審查。
對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移民局同樣會在批准申請之前對申請人的背景和歷史進行深入審查。
總體而言,獲得進入美國的 EB-5 簽證或獲得在美國調整身分的批准並不容易——當然也不比其他簽證類別容易。
C。 第三階段:I-829 表格,創業家申請取消條件
證據優勢標準也適用於此階段。與第一階段類似,在實踐中,裁決者通常對 I-829 申請採取更高的審查標準。
I-829申請要求投資者證明其投資基金為美國工人創造了至少10個合格的全職工作。在直接投資或非區域中心環境中,全職工作被定義為每週 35 小時。常見的就業證明包括薪資記錄、I-9 表格和電子驗證。對於區域中心投資,投資者必須證明計量經濟報告中使用的建立直接(注意經濟學家的定義與上述不同)、間接和誘導就業的假設實際上已經透過證明這些假設現在成立而創造了。計量經濟學報告必須附有文件來支持報告中的主張。未能證明已創造或將在合理時間內創造所需數量的就業機會,將導致 I-829 申請被拒絕。
投資者還必須證明其初始投資資金尚未全部或部分返還。任何股息返還都必須是回報 on 投資而非報酬 of 投資。因此,專案必須保留從投資到I-829裁決期間所有投資資金的詳細記錄,並表明投資資金已用於創造合格的就業機會。
正如第一階段所討論的,政府機構將進行調查和實地考察,以確保確實創造了就業機會。
d. 簡答
要獲得 EB-5 綠卡並不容易。除了前面討論的文件審查之外,這三個階段的每一個階段都進行了非常高水準的審查。參與審查過程的美國政府部門和機構包括移民局、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國務院、司法部、財政部、聯邦調查局(FBI)、中央情報局、中央情報局局(CIA) 和國際刑事警察組織(INTERPOL)。
第三。 為什麼綠卡不能得到保證?
法律不允許投資由企業資產擔保,並要求投資在整個 EB-5 流程期間(直至投資者的 I-829 申請得到最終裁決)處於風險狀態。
法律確實允許專案為投資提供保險並擁有不以 EB-5 投資者所投資企業的資產為基礎的第三方擔保。這些與 EB-5 法律並不衝突。 然而,如果擔保人倒閉,任何保險和第三方擔保都將變得毫無價值。因此,根據美國移民局採取的非官方立場,每個案件都將根據其合規性進行判斷,並且除聯邦政府外的所有擔保第三方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風險。
由於中國大陸投資者的審理時間延遲和簽證積壓,投資者的投資可能在長達 7 年多的時間內面臨風險。如果他們的 I-829 申請被拒絕,他們不僅沒有資格獲得永久綠卡,而且也沒有資格獲得永久綠卡。他們可能會失去投資資本。這是投資者承擔的相當大的風險。因此,投資者通常會經過深思熟慮和盡職調查研究後做出投資選擇。
儘管多方進行了大量的盡職調查,但沒有人可以保證投資者在 EB-5 流程結束時獲得綠卡,因為在投資者申請移除之前,不確定投資基金是否會創造所需數量的就業機會初始投資後五年或更長時間內的狀況。
四. EB-5 投資者還面臨哪些其他潛在挑戰?
A。 政治變革
在 EB-5 區域中心計劃的永久法律獲得通過之前,該計劃確實有可能到期。 最近的 30 年 2015 月 5 日區域中心計畫的日落日期是 EB-30 投資者面臨的挑戰的一個很好的例子。投資者不確定該計劃是否會終止並導致他們失去獲得綠卡的機會,即使他們已經提交了申請。投資者也擔心新法案的要求會追溯影響他們提交的申請。在目前的延期截止日期(201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這些問題仍將是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
儘管1990年EB-5計劃是永久性法律,但新的立法仍然會影響該法律的某些方面,例如最低投資額、目標就業領域的定義以及資金來源標準。儘管不太可能,國會可以廢除並終止 1990 年 EB-5 計劃。
目前和潛在的 EB-5 投資者應意識到這些風險。
b. RFE 和 NOID
儘管專案、投資者、律師、代理人、資金來源公司和翻譯公司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努力來準備盡可能最好的申請,美國移民局仍然可能發出證據請求(RFE) 和意向拒絕通知(NOID ) 。如果投資者的申請收到 RFE 或 NOID,他們不應感到驚訝。如果由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仔細分析和處理,對 RFE 或 NOID 的答覆通常可以克服裁決者揮之不去的疑慮。儘管這個過程可能需要額外幾個月的時間,但大多數請願書最終都會獲得批准。最近 I-526 申請的批准率約為 85%,I-90 申請的批准率超過 829%。
C。 AAO審核緩慢
如果投資者的申請在任何階段被拒絕,投資者可以要求行政覆議。然而,這需要額外一個月甚至幾年的等待審查完成。
這種審查通常側重於某些國籍、訪問或居住的國家、教育、培訓和個人職業。這也是對人口和毒品販運、洗錢、支持和實際恐怖活動以及其他犯罪等活動的更高級別的審查。
d. 不誠實和失敗
雖然 EB-5 領域時不時存在不道德的代理人、中間人/女性、專案開發人員、區域中心運營商和專業服務提供商,但這在其他行業中並不罕見。任何一個行業,都會有一些不良行為者。儘管這是一個挑戰,未來的立法可能會尋求透過更嚴格的執法措施來糾正,但不良行為者或失敗的數量與專案的數量和規模幾乎不成比例。
結論
EB-5 簽證可能是最難取得的就業簽證。除了投資必要數量的資本外,投資者還必須證明他們的投資為美國工人創造了必要數量的合格就業機會,以便他們獲得綠卡。這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如果潛在投資者想要快速獲得綠卡,那麼他們應該考慮其他簽證類別而不是 E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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