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案件中主申請人和家屬的實際居住要求有什麼不同嗎? - EB5Investors.com

EB-5 案件中主申請人和家屬的實際居住要求有什麼不同嗎?

在取得有條件綠卡後​​,主申請人和家屬在美國的實際居住是否受到相同的要求?家屬可以代表主申請人留在美國並滿足要求嗎?

答覆

安博比

安博比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是的,作為合法永久居民,委託人和受扶養人有相同的實際居住要求以維持在美國的永久居留權

奧盧桑喬·奧莫尼伊

奧盧桑喬·奧莫尼伊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主申請人及其家屬具有相同的在美國居住的義務。每個人,無論他/她是委託人還是受扶養人,都必須滿足他/她自己的居住要求。

希梅納·G·卡布雷拉

希梅納·G·卡布雷拉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沒有差別。每個有條件永久居民必須滿足合法永久居民的實際居住要求。如果有條件永久居民計劃長期出境美國,她/他可以申請再入境許可。

琳恩·費爾德曼

琳恩·費爾德曼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一旦獲得有條件居留,每個人都必須保持居留權或獲得長期缺勤的再入境許可。

丹尼爾·澤夫特

丹尼爾·澤夫特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主申請人和家屬在美國實際居住的要求相同

伯納德·P·沃爾夫斯多夫
回答於

所有綠卡持有者的實際存在要求均相同,但衍生子女被視為具有父母的意圖。美國移民局有時對在國外上學的未成年人較為寬鬆。

Robert West

Robert West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規則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

戴爾·施瓦茨

戴爾·施瓦茨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實際存在規則適用於所有綠卡持有者。您的家屬無法滿足您的要求。

沃恩·德·科比

沃恩·德·科比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所有綠卡持有者,包括家屬,都必須遵守與美國永久居民相同的居住要求。如果他們預計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缺席超過 XNUMX 個月,則應諮詢其投資移民律師有關再入境許可的事宜。

薩爾·皮卡塔喬

薩爾瓦多·皮卡塔喬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那時每個人的綠卡都是自己的責任。如果主申請人確實不能或從未計劃留在美國,也許投資者應該是另一位家庭成員。

史蒂芬·伯曼

史蒂芬·伯曼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這些規則適用於所有永久居民。他們如何成為永久居民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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