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資可以在 501(c)3 非營利組織中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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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珊·皮爾徹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創造就業機會的商業企業必須是營利性商業實體。如果精心設計,非營利組織有可能開發出成功的 EB-5 項目,但您需要與經驗豐富的 EB-5 顧問密切合作,以確定這對您的組織是否可行。





瑪戈·切爾內舍娃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以下是該法規的法律語言,其中包含可幫助您做出決定的突出信息: 所有EB-5 投資者必須投資一家新的商業企業,該企業是一家商業企業: * 29 年1990 月29 日之後成立,或 *於 1990 年 1 月 2 日或之前成立,即: 40. 購買現有業務並進行重組或改組,形成新的商業企業,或 XNUMX. 透過投資擴大規模,使營業額增加 XNUMX%商業企業是指為持續進行合法業務而形成的任何營利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無論是有限的還是普通的) * 控股公司* 合資企業 *公司* 商業信託或其他實體,可能是公有或私有的該定義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組成的商業企業,前提是每個此類子公司都從事為持續經營而形成的營利活動的合法企業。注意:此定義不包括非商業活動,例如擁有和經營個人住宅。

拉克什·梅赫羅特拉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不可以。即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合法企業。這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商業企業被定義為任何為持續進行合法業務而形成的營利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無論是有限合夥或普通合夥);控股公司;合資企業;公司;商業信託;或其他實體,可以是公有或私有的。該定義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組成的商業企業,前提是每個此類子公司都從事為持續開展合法業務而形成的營利活動。

盧瑛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這取決於。法律要求所有 EB-5 投資者投資於新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為持續進行合法業務而形成的任何營利性活動。如果是在區域中心環境下,透過適當的結構,EB-5 資金可以匯集到新的商業企業(例如營利性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然後貸給非營利實體。然而,對於直接 EB-5,這種模式可能不適用,因為直接就業機會必須在新商業企業「內」創造。如果商業企業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組成,則每個子公司都必須從事營利性活動。




茱莉亞·魯西諾娃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EB-5 投資必須投資於新的商業企業(對現有企業的投資有某些例外)。這裡的關鍵概念是“商業”,指的是任何持續開展合法業務的營利活動。新商業企業一詞不包括非營利企業,例如 501(c)(3) 免稅組織。然而,某些類型的具有社會目的的公司可能會成立,允許對營利性活動進行投資,這可能會吸引 EB-5 投資者。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隨時與我聯絡。







麥可·G·霍米爾
證券律師不直接。 USCIS 指出法定語言是,可接受的 EB-5 投資必須將資金置於風險之中,以換取預期利潤。該局認為,非營利組織根據定義並不盈利,因此不符合該法規的資格。從標準公司法的角度來看,這誤解了非營利組織的真正本質:也就是說,它們的目的是賺取盡可能多的利潤,但該利潤是用於慈善或類似目的,而不是支付給管理人員這生意。例如,非營利性美國癌症協會尋求籌集盡可能多的資金來資助癌症治療研究,但 ACS 管理層不得合法獲得任何利潤(除了工資和員工服務的相關報酬) ,以及其他費用)。一旦 USCIS 了解到 EB-5 投資者希望投資的非營利企業與私人營利性企業具有相同的利潤動機(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利潤支付給誰),它可能會我們將批准對非營利組織的EB- 5 投資。然而,該服務尚未實現,因此目前不允許直接進行此類投資。相較之下,即使按照今天的營運邏輯,非營利組織也有可能建立營利企業作為其子公司,並且對營利性子公司的 EB-5 投資將是可以接受的。目前尚不清楚移民局是否曾向其提出過這種結構,以及其決定是什麼;如果沒有,企業可能不願意向該服務提出這項建議,因為該服務明確表示不允許上述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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