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海外投資者計劃投資1萬美元在南加州設立房地產投資公司,並直接創造10個新就業機會。這是否符合 EB-5 計劃的要求?如果投資者將資金投資於多項業務,例如同時將資金投資於一家餐廳和一家旅遊服務公司,該怎麼辦?
答覆
查爾斯·雷瑟
EB-5移民律師與區域中心無關的移民投資者可以將資本配置到企業投資組合中,只要所有資本都是透過單一商業企業配置的,並且所有就業機會都是在該商業企業內創造的。例如,在最低投資額為 1,000,000 美元的領域,如果商業企業向其全資擁有的一家企業投入 600,000 美元,並向其全額擁有的另一家企業投入 400,000 美元,則投資者可以滿足法規要求。請參閱 8 CFR 嗎? 204.6(e)。 (在這種情況下,兩家獨資企業必須總共創造 600,000 個新就業機會。) 另一方面,投資者不能透過向一家商業企業投資 400,000 萬美元並向另一家獨立商業企業投資 XNUMX 萬美元來獲得資格。
拉納·賈札耶利
EB-5移民律師有可能的。關鍵是設立一家單一實體控股公司作為商業企業。也就是說,通常與此類實體相關的業務都是相似的。例如連鎖餐廳等。雖然可以進行一些研究,但很難說移民局將如何決定這個問題。
艾德貝沙拉
EB-5移民律師我們將假設投資者打算將其個人資金投資於直接 EB5 業務。也就是說,投資者將投資自己的企業。如前所述,投資者希望將 1 萬美元或 5000,000.00 美元(如果是 TEA)的投資分散到多個不同的業務中。解決方案可能是投資者成立一家控股公司,100%擁有多家子公司。在上述情況下,投資者將向控股公司投資 1 萬美元,然後將資金分配給子公司,例如向一家旅遊公司支付 500,000.00 美元,向餐廳支付 500,000.00 美元。所需的工作崗位可以在子公司之間分配,例如餐廳可以創造7個工作崗位,而旅遊公司可以創造3個工作崗位。房地產公司可以是 EB5 公司。 EB5投資基金需要創造10個直接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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