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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B-5 資本籌款
房地產開發商經常將 EB-5 投資者視為替代融資來源。透過不同的投資路徑,開發商可以選擇創建自己的區域中心、附屬於現有的區域中心,或轉向直接投資來滿足其融資需求。

EB-5 直接投資
直接投資途徑下的 EB-5 投資者需要新商業企業的商業計劃和運營,以滿足美國移民局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

EB-5 表格
EB-5 投資者需要熟悉幾個重要 EB-5 表格的要求和提交時間表,包括表格 I-526、表格 I-485、表格 DS-260 和表格 I-829。

EB-5 投資
EB-5 簽證計劃為外國投資者提供美國永久居留權的資格。 EB-5 簽證計畫的某些要求取決於投資是否與區域中心相關。

EB-5 立法
自 EB-5 移民投資者計劃推出以來,立法發生了重大變化。隨著該計劃多年來的發展,利益相關者最近呼籲立法努力使該計劃現代化並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對美國經濟的利益。

EB-5 訴訟
EB-5 訴訟可能因 EB-5 流程中的多種因素而發生。建議投資者和區域中心在進行任何投資活動之前考慮可能導致訴訟的潛在風險並就這些問題達成協議。

EB-5 處理時間
EB-5 處理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美國移民局提供了不同服務中心不同表格的預計處理時間的最新信息,投資者可以將其用作一般指南。

EB-5 重新部署
來自落後國家的 EB-5 投資者在等待移民身分期間可能需要重新部署其 EB-5 投資,以滿足 USCIS 的「風險」要求。

EB-5 區域中心組成
EB-5區域中心的組成需要律師、經濟學家和商業計劃書撰寫者的專業服務,才能獲得美國移民局批准的最高機會。

EB-5 要求
EB-5 簽證計畫投資必須滿足某些法律要求才能授予投資者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包括投資最低金額、證明資金來源合法、創造 10 個就業崗位、確保最低風險水平以及維持投資一段設定的時間。

EB-5 證券法
在美國進行投資的 EB-5 申請人受到美國證券法的保護。 EB-5 區域中心和專案所有者在招攬證券和推廣其產品時需要小心。

EB-5 稅務規劃
EB-5 投資者應在開始 EB-5 流程之前諮詢稅務專業人士並做好準備,以最大程度地減少與其未來作為美國綠卡持有者身份相關的潛在納稅義務。

F-1簽證
外國人如果想在美國學習可以申請F-1簽證。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H-1B簽證
H-1B 簽證類別允許美國雇主僱用外國人從事特殊職業。 H-1B 簽證持有者是非移民,他們可以在不影響其 H-1B 身份的情況下申請移民簽證。

L-1簽證
L-1 簽證可頒發給希望進入美國為附屬機構或子公司工作的海外公司的員工。 L-1 簽證持有者是非移民,他們可以在不影響其 L-1 身分的情況下申請移民簽證。

其他 EB-5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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