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中心和直接投資有什麼不同? - EB5Investors.com

區域中心和直接投資有什麼不同?

區域中心和直接投資有什麼不同?各自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EB-5 投資者在專案的法律風險/管理方面是否會受到限制,例如透過區域中心成為間接 EB-5 投資的有限合夥人通常所定義的情況?

答覆

伯納德·P·沃爾夫斯多夫
回答於

區域中心只是一個為其地理邊界內的計畫提供間接就業機會的工具。

沙赫扎德·Q·卡德里

沙赫扎德·Q·卡德里

遙控創造者
回答於

這是一個有負載的問題。然而,主要區別在於,在 RC 投資中,您可以利用間接創造就業機會,而在直接投資中,您必須創造 10 個全職就業機會。此外,在 RC 中,您也不必透過直接投資積極參與業務。

羅伯托·奧爾蒂斯(Roberto Ortiz)
回答於

您的問題的答案將在電話交談中得到更好的答案。當您有興趣與我交談時,請告訴我。謝謝。

茱莉亞·魯西諾娃
回答於

建議您聯絡移民律師,詳細討論每個 EB-5 計畫的具體情況,並確定最適合您特定情況的方案。如果您有疑問,請隨時聯絡我們的辦公室。

安博比

安博比

移民律師
回答於

透過區域中心投資與 EB-5 目的直接投資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當您透過區域中心投資時,您可以透過計算創造的間接就業機會來滿足 10 f/t 僱用的就業創造要求,而不是僅計算符合要求的直聘人員。最重要的是,這兩種投資形式都有風險和優勢,但無論您選擇哪種選擇,進行徹底的盡職調查都是成功的關鍵。祝你好運。

蔣雷

蔣雷

移民律師
回答於

主要差異在於,區域中心可以利用間接創造就業機會,而直接投資則不能。此外,直接投資通常需要投資者更多的參與。

阿爾伯特劉易斯

阿爾伯特劉易斯

移民律師
回答於

直接投資者是自己創業的企業家,在指定的高失業率地區投資至少 500,000 萬美元,否則投資 1,000,000 美元。 他或她進入美國 作為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LPR)。 有條件LPR身份將在兩年後到期。 直接投資要求 LPR 企業家親自經營企業。 2 年內,企業需要為家庭以外的人提供 10 個全職工作。 利潤需要養活企業家的家庭。 企業家根據商業組織的範圍承擔責任。 例:如果公司成立,只要公司面紗完好無損,企業家就會受到保護。 在非公司企業中,例如普通合夥企業,企業家通常要承擔企業的責任。 一般來說,但也有一些變化,如果沒有創造 10 個全職工作崗位,則該條件不會被取消,並且企業家不再在美國擁有地位。 身份到期有某些例外情況,但規劃不應依賴例外情況。 答:相較之下,區域中心通常是合夥企業,在一個專案中投資 500,000 萬美元,在 2 年內,每投資 10 美元將提供 500 個就業機會。 投資者一般是有限合夥人,專案由普通合夥人管理。 有限合夥人通常以董事會成員身分參與,但除此之外不希望在企業中工作。 有限合夥人所遭受的損失不得大於其投資額。 有限合夥人進入美國 作為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 (LPR),擁有 LPS 身分固有的工作和旅行授權。 兩年內,區域中心負責顯示該投資項目每投資 10 美元就創造了 500 個全職工作。 為了滿足10個全職工作的要求,區域中心不僅可以計算專案購買直接創造的工作崗位,還可以計算專案間接創造的工作。 簡而言之: 1) 直接投資者是希望建立自己的企業的企業家。 區域中心是美國 政府批准的組織,通常是合夥企業,為開展專案而設立。 區域中心的投資者主要是被動投資者。 2) 區域中心專案投資額固定為500,000萬美元。 企業家可能需要投資 1,000,000 美元或更多。 3) 區域中心可以計算專案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以及計畫在附近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 直接投資者必須在其企業中創造 10 個就業機會。 可以透過特定於所進行的業務和投資的方式來滿足上述要求。 投資必須有風險,投資來源必須合法。 請與我聯繫,以了解有關您的潛在投資的更多具體細節。

達倫·西爾弗

達倫·西爾弗

移民律師
回答於

一個顯著的差異是區域中心可以利用公式來確定就業機會的創造。直接 EB-5 必須創造 10 個直接就業機會。

珍熙·王爾德

珍熙·王爾德

移民律師
回答於

區域中心已被美國移民局批准/指定在特定地點(地區)進行某些業務。主要區別在於,區域中心可以利用間接創造就業機會來表明其企業已創造了其收到的 EB-5 投資所需的就業數量。您可以在美國任何地方生活和工作,而不必與區域中心實際經營任何業務。然而,直接投資必須擁有並經營該企業,並且只有該企業直接僱用的員工/職位才可以計算在內,以顯示 W-2 和 I-9 報告支持的就業創造。如果企業位於 TEA(目標就業區),這兩種形式的企業都需要 1 萬美元或 500,000 萬美元。

艾德貝沙拉

艾德貝沙拉

移民律師
回答於

直接EB-5專案是指投資者通常投資自己的企業,成為股權所有者,我參與新商業企業的管理,並且必須創造直接就業機會。而EB-5區域中心專案是當投資者投資一個新的商業企業並成為股權所有者時,可能會參與管理,但在這種情況下,工作可以是間接的。此外,投資者還可以投資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然後該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將資金貸給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投資者只是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新商業實體)的所有者,而不是創造間接就業機會的就業創造實體。

丹尼爾·P·漢隆

丹尼爾·P·漢隆

移民律師
回答於

主要區別在於,對區域中心的投資可以作為 Eb-5 批准的基礎,而無需證明該投資直接為美國工人創造 10 個就業機會。這是因為美國移民局在批准RC時已接受每位投資者對RC的貢獻將間接為當地經濟領域創造10個就業機會。兩種類型的投資之間還存在許多更微妙的差異。我建議您諮詢合格的移民專家,以充分了解這些內容。

克里斯蒂安·施密特
回答於

投資區域中心需要較低的投資,不需要企業的主動管理,並且允許間接僱用美國工人來解決所需創造的新就業機會。

克萊姆·特納

克萊姆·特納

證券律師
回答於

簡單地說,從 EB-5 的角度來看,區域中心計畫因直接、間接和誘導就業而獲得讚譽。直接項目只能獲得直接就業機會。有些人認為這使得區域中心專案更安全,但每個專案都必須根據自己的條件進行考慮。無論如何,它肯定能讓區域中心透過 EB-5 融資籌集更多資金。區域中心計畫的缺點是區域中心會額外增加 9-12 個月的 USCIS 處理時間(如果您自己提交區域中心申請),並且如果您「借用」現有的區域中心,則必須向他們支付費用某種類型(費用有所不同)。可以建立限制 EB-5 投資者責任的直接投資,但是您應該聘請合格的公司顧問(如我的公司)來協助完成此過程。

麥可‧哈里斯 (Michael A Harris),律師
回答於

主要區別之一是區域中心 (RC) 可以根據合理的就業創造方法來計算直接和間接/誘發的就業機會。直接或非RC投資只能計算資金投資企業創造的直接就業機會。此外,透過 EB-5 投資中流行的基於貸款的模式,RC 投資可以進入實際上並未創造就業機會的不同公司實體。您應與您的公司律師討論您在直接投資與 RC 投資中面臨的法律風險。要進一步討論您在 EB-5 計劃下需要擔任的管理角色類型,您應該與移民律師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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