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購買一家成立於 2007 年的現有企業。我還應該考慮哪些與企業成立時間相關的其他要求?此外,我了解我需要維持現有員工並增加至少 1990 名員工。然而,在申請的哪個階段才統計現有員工數量呢?提交 I-10 的時間,還是 I-526 獲得批准的時間?關於這個要求我還應該記住什麼?
答覆
奧盧桑喬·奧莫尼伊
EB-5移民律師直接 EB-5 投資要求投資者管理其投資的企業,而不是區域中心 (RC),投資者通常不會透過區域中心管理企業的日常運作。本質上,你需要考慮你所投資的企業的管理,特別是考慮你是否能夠成功經營這家企業。您所購買的企業成立於 2007 年,這一事實可能不會顯著改變您經營企業的方式。根據業務的當前狀況,可能有必要重組或擴展業務。然而,除了企業現有員工之外,一旦您的 I-10 獲得批准,並且在您提交 I-526 時(通常是您在職期間的兩年內),您還需要為企業添加至少 829 名員工。條件綠卡。建議尋求 EB-5 律師的協助來製定您的計劃。
弗雷德里克·沃格特曼
EB-5移民律師如果企業成立於2007年,那麼您不需要重組或擴張;它將被視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除了其他 EB-5 要求外,新商業企業還必須在投資後兩年內創造 10 個新就業機會。這將在您的 I-526 獲得批准以及您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後發生。在 I-526 提交階段,您的綜合商業計劃應包含要建立的職位清單和時間表以及其他要求。您應該諮詢經驗豐富的 EB-5 移民律師(例如我本人),以就具體要求向您提供建議。
羅伯特·德安德里亞
EB-5移民律師對於現有公司是否需要(a)重組/改組或(b)擴張以獲得「新」商業企業的資格,似乎普遍存在困惑。該規則其實並不複雜:(1)自11年29月1990日(「新」企業的官方截止日期)以來任何時間成立的企業都不需要重組/改組或擴張。然而,投資者必須滿足其他資格標準,包括保留所有投資前工作崗位,並創造至少 10 個新工作。 (2) 在11 年29 月1990 日之前任何時間成立的企業必須(a) 重組/改組,以便形成新的商業企業(8 CFR ? 204.6(h)(2)),或(b) 進行擴張,以便產生實質的成果淨資產或員工人數改變 (140%) (CFR 204.6(h)(3))。
薩爾瓦多·皮卡塔喬
EB-5移民律師你可能需要擴大業務,但審查業務是必要的。實際的就業創造確實是 I-829 流程階段所關心的問題。據了解,在提交 I-526 時,您可能仍處於經營業務的早期階段。
羅伯特·阿貝迪
EB-5移民律師我的整體想法是:如果是一家失敗的企業,兩年來一直出現重大虧損,這是可能的。在直接投資中,最好在非目標經濟區開展新業務,投資額為 1 萬美元。您需要創造或保留就業機會。這將屬於保留部分。您只需要確保保留 10 名現有員工。如果你成長了,那就更好了。現有員工數量在兩年內計算,但有時也可以在此之後計算。企業必須是符合並滿足要求的企業。業務方面必須全部有意義,且模型必須具有功能性。僅僅因為業務今天存在,並不意味著它將來也會存在。我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所幫助。
麥可‧哈里斯 (Michael A Harris),律師
EB-5移民律師為了獲得明確的理解,您應該諮詢經驗豐富的 EB-5 移民律師。建構 EB-5 投資的方式有多種。然而,還有一些我們所謂的「最佳實踐」需要考慮。欲了解更多信息,請隨時與我聯繫。
艾德貝沙拉
EB-5移民律師您提出的問題非常有趣且發人深省,這需要您尋求經驗豐富的 EB-5 律師的幫助。首先,投資現有陷入困境的企業並維持現有員工數量,與投資於未陷入困境的現有企業並增加新的全職員工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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