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到絕大多數 EB-5 簽證申請人透過 EB-5 區域中心申請,然後由這些區域中心管理投資。是否還有區域中心可以讓投資者更直接地控制其資本並讓他們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答覆

凱特·卡爾梅科夫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作為 I-526 審批流程的一部分,區域中心必須向 USCIS 證明 EB-5 投資者將參與企業的“管理”,而不是保持“純粹的被動角色”。 8 美國聯邦法規? 204.6(j)(5)。然而,許多區域中心將投資者以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投資其 EB-5 資金的新商業企業建構成新的商業企業。根據8 CFR 204.6 (j)(5)(iii),如果申請人是有限合夥人或有限責任成員,並且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協議向申請人提供了通常授予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權力和義務根據《統一有限合夥法》,投資者將被視為充分參與企業的管理。作為一個實際和法律問題,有限合夥人或有限責任成員可以滿足這一要求,而無需投資者承諾任何特定的時間或參與任何日常管理,因為此類活動是由有限合夥人或有限責任成員執行的普通合夥人或管理成員。

大衛赫森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區域中心專案的投資者通常不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管理階層將由商業企業(專案本身)負責,因為區域中心通常在其旗下擁有專案。可以進行直接投資,投資者通常在區域中心範圍之外進行管理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為每位尋求 EB-10 居留身份的 500,000 萬美元或 1 萬美元投資者僱用 5 名合法身分的全職員工。沒有法律禁止投資者參與區域中心專案的管理。事實上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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