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資者是否需要擁有合格公司的一定最低股份,而她/他是否需要積極參與公司的管理/控制?
答覆
喬·羅
建立EB-5區域中心EB-5 投資者沒有必須具備的最低技術要求。 EB-5 計劃的要求之一是 EB-5 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然而,如果這是預期的效果,可以使用多種結構來限制 EB-5 投資者的參與。一位在 EB-5 方面經驗豐富的合格公司(而不是移民)律師可以幫助您解決此類替代結構的複雜性,並將其起草到您的公司文件中。
茱莉亞·魯西諾娃
EB-5移民律師如果您打算投資的是經批准的區域中心內的項目,則您無需積極參與商業企業的日常管理,並且很可能是被動投資者,例如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或非經理的有限責任公司成員。沒有最低所有權要求。在區域中心環境中,它通常是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權單位,購買價格為 500,000 萬美元。
亨德里克比勒陀留斯
EB-5移民律師EB-5 要求中有規定,投資者必須參與 EB-5 專案的日常業務或政策制定。在區域中心環境中,可以透過成為有限合夥人並擁有通常授予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權力和義務來滿足這種語言。沒有最低所有權權益要求。最好與合格的 EB-5 律師詳細討論此問題。
麥可‧哈里斯 (Michael A Harris),律師
EB-5移民律師沒有最低所有權份額的要求。然而,根據所有權屬於公司還是合夥企業類型,規則有所不同。如果存在有限合夥協議,則必須根據《統一有限合夥法》向投資者提供權利、權力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組成方式與有限合夥人類似,美國移民局已接受這些形式作為商業實體。對於公司來說,除了描述其職責之外,投資人還需要是公司主管或董事。
艾德貝沙拉
EB-5移民律師您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投資者是投資直接專案還是 EB-5 區域中心專案。在直接投資中,投資人必須擔任管理角色。在 RC 專案中,投資者在新商業企業中扮演次要的管理角色。
苗青青
EB-5移民律師該法規要求 EB-5 投資者參與新商業企業的管理。如果您投資區域中心項目,您很可能是有限合夥人或非經理有限責任公司成員。這意味著您在實際日常管理中的角色相當有限,但就 EB-5 而言,這樣的角色可以滿足法律要求。另一方面,如果您直接投資於非區域中心附屬項目(又稱直接投資),您可能需要發揮積極的管理作用,以證明您不僅僅是一個被動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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