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EB-5投資者,我七個月前收到了有條件綠卡。最初,我計劃長期在國外居住,但不會超過六個月,因此在5月6日提交了再入境許可申請。快遞公司的記錄顯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7月9日收到了申請,而我於XNUMX月XNUMX日離境。然而,我昨天收到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拒簽通知,表示申請是在XNUMX月XNUMX日提交的,而當時我已經不在美國了。我該如何對此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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