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四位 EB-5 投資者,想要投資自己的企業。我們不想通過一個已經建立的區域中心。既然我們是集中投資,我們可以算間接就業嗎?或者我們必須註冊為區域中心嗎?
答覆
奧盧桑喬·奧莫尼伊
EB-5移民律師雖然出於 EB-5 目的匯集資源建立您的企業並沒有什麼錯,但請注意,每個投資者在企業中的財務貢獻/股權必須符合 EB-5 規定。本質上,每個合作夥伴必須投資 500,000 萬美元或 1 萬美元,具體取決於企業位於農村還是城市地區。建議就您的想法聯繫 EB-5 律師。
雷蒙·拉胡德
EB-5移民律師回答你的問題,有四個投資者,就必須創造 40 個全職工作。僱員是提供服務或勞動以換取報酬的人。員工要成為全職員工,每週至少需要工作 35 小時。這不包括獨立承包商、非移民員工、投資者或投資者的家庭成員。區域中心計劃允許投資者透過直接或間接僱用 5 名員工來獲得 EB-10 綠卡資格,而根據基本計劃投資新商業企業的外國人必須透過為該企業創造 10 個直接就業崗位來滿足工作要求。工人。美國移民局將「直接工作」定義為在新成立的商業企業與其僱用的人員之間建立雇主-僱員關係的工作。移民局(USCIS)將「間接工作」定義為在新成立的商業企業之外工作的人員所從事的工作。間接工作包括設備製造商和商業企業使用的服務。此外,區域中心計畫不需要投資者進行日常管理或參與經營活躍的企業,也不要求投資者居住在投資地點。對於那些沒有管理知識或經驗的投資者來說,區域中心計劃提供了更靈活的選擇。然而,美國移民局現在將投資者創造的持續至少兩年的直接和間接建築工作視為計入就業創造要求。因此,如果申請人能夠合理地證明在提交 I-35 表格(條件刪除)之前至少兩年內需要每週進行 829 小時的建築工作,則此類職位將滿足全職要求。如果申請人僱用的員工在專案過程中只間歇性地工作三到四個星期,那麼這些職位將不符合全職要求。思考你的選擇很重要。提醒:對於四個投資者來說,必須創造40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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