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 EB-5 計劃為其部分業務提供資金的企業家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答覆
艾德貝沙拉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EB-5 專案負責人應確保 EB-5 商業計畫得到遵守。 EB-5 專案可能會任命一名基金管理人,每月向投資者報告 EB-5 資金用於商業計劃中規定的正確類別,支出將導致所需數量的工作。
伯納德·P·沃爾夫斯多夫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主要職責是幫助投資者證明創造就業機會。在這方面,您希望與可靠的區域中心合作。您必須協助投資者證明每投資10 萬美元可創造10 個直接就業崗位,或者如果透過區域中心創造500,000 個間接就業崗位,或者如果不在目標就業領域,則每投資1 萬美元可創造XNUMX 個間接就業崗位。
麥可‧哈里斯 (Michael A Harris),律師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我假設您不是 EB-5 投資者。在這種情況下,您將對 EB-5 投資者承擔各種信託責任。商業信託和合夥人的職責可能過於詳細,無法在此論壇中列出。您的 EB-5 職責是遵守 EB-5 法律、法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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