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AE) 一家家族企業的業務合作夥伴,我想在美國開設這家公司的分支機構。哪種計劃更適合此類企業:L-1 計劃還是 EB-5 計劃?我的最終目標是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同時仍然開設和經營這家新分支機構。
答覆
弗雷德里克·沃格特曼
EB-5移民律師主要差異在於L-1是非移民簽證類別,而EB-5則是就業移民類別。 L-1A 適用於從國外公司調任至具有合格關係(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附屬公司)的美國公司的經理或高階主管。 EB-5 移民類別適用於在美國進行合格投資並創造就業機會的外國企業家。 L-1A 並不能讓您有資格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但如果公司滿足所有要求,則另一個名為 EB-1C 的移民類別可能會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如果您的最終目標是成為美國公民,您必須先成為永久居民並滿足五年連續居住要求、實際居住要求和其他入籍要求。為了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做出正確的決定,您應該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
茱莉亞·魯西諾娃
EB-5移民律師一般來說,L-1 簽證是一種非移民簽證,允許您的外國實體在美國開設新辦事處,並將跨國高階主管或經理(L-1A 簽證持有者)轉移到其在美國的辦事處。如果 I-1 申請獲得批准,那麼您就有資格在美國申請永久綠卡(如果在 I-140 批准時您本人在美國且處於基本 L-140A 身份)或領事程序並收到被接納為綠卡持有者的移民簽證(如果在國外)。然後,在您首次獲得綠卡後的 1 年 140 個月內,如果滿足所有其他條件,您可以申請美國公民身份。 EB-4簽證是一種移民簽證,可直接獲得美國有條件(9年)綠卡,然後您必須在綠卡到期後5天內申請取消條件以獲得美國永久綠卡。然後,您可以按照與上述相同的方式申請美國公民身份。您的 EB-2 投資必須來自合法的資金來源。基礎 EB-90 企業(新商業企業)還必須直接為美國合格員工創建至少 2 個全職(至少 5 小時/週)職位。深入討論您的具體情況以及最適合您的簽證類型。
芭芭拉·蘇瑞
EB-5移民律師L-1 簽證發給公司內部調動人員。它有助於將執行、管理或專業知識類別的外國工人暫時轉移到美國,以便繼續在同一雇主(但為附屬機構、分支機構、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辦公室工作。 EB-5 移民投資者計畫由國會於 1990 年創建,旨在透過外國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和資本投資來刺激美國經濟。
米奇韋克斯勒
EB-5移民律師這取決於您的時間範圍。如果您想盡快在美國開展業務,L-1 將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因為這可能會在幾個月內發生。要申請美國公民身份,您需要持有 5 年綠卡。如果美國企業符合條件,您也可以立即申請 EB-5 類別的綠卡。獲得有條件居留權可能需要大約兩年的時間。或者,在美國企業營運一年後,如果企業符合條件,可以申請EB-2C類別的綠卡。目前大約需要 1-1 年,但綠卡是“無條件的”,這是一個額外的好處。您也可以兩者都做。這裡需要做出策略決策,建議詢問有能力的律師如何進行。
珍熙·王爾德
EB-5移民律師L-1 簽證是一種非移民簽證,如果您在阿聯酋公司設立附屬公司或子公司,您應該可以獲得該簽證。如果不尋求其他永久居留途徑(例如 EB-1C 甚至 EB-5),此途徑不會直接授予永久居留權(綠卡)。 EB-5 是一種移民簽證類別,如果企業位於 TEA 或其他 500,000 萬美元,則您只需投資至少 1 萬美元即可獲得有條件綠卡。根據您建立美國子公司的投資金額,您可能希望以在獲得 L-5 後可以成為 EB-1 投資的方式建立業務。您應該與了解如何建立 EB-5 業務的公司律師以及具有豐富 EB-5 經驗的移民律師合作,透過兩步驟流程實現您的目標。
戴爾·施瓦茨
EB-5移民律師如果您有資格獲得 L-1 簽證,則可以比 EB-5 類別更快、更便宜地獲得綠卡並最終獲得公民身份。但是,要獲得資格,您必須在美國境外擁有一整年(過去 3 年)的實質業務,並且擔任高階主管和經理。如果外國公司員工少於1-7人,L-10申請很難獲得批准。在美國公司,他還必須擔任高階主管和/或經理,美國公司預計在營運第一年結束時至少有 6-10 名員工。一旦美國公司經營滿一年,它就可以贊助高階主管/經理獲得綠卡。最初的L-1通常會被批准1年,並且可以續簽最長7年(或直到獲得綠卡)。 L-1 案件只需幾個月即可獲得決定。如果該人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 5 美元(或在農村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投資 1,000,000 美元)並且將僱用 500,000 名美國員工,那麼 EB-10 簽證就非常適合。目前,USCIS 需要近 24 個月的時間來決定 EB-5 案件。
琳恩·費爾德曼
EB-5移民律師有幾個區別。 L-1 是公司內部調動的非移民身份,EB-5 是獲得綠卡的計劃。 L-1A 可以在一年後獲得綠卡,因此如果兩家公司都實力雄厚,這是獲得永久居留權和美國公民身份的更簡單、更快捷且更便宜的途徑。此外,與 EB-2 計劃不同的是,沒有臨時 5 年綠卡。安排諮詢來討論您案件的具體情況。
查爾斯·福斯特
EB-5移民律師L-1 和 EB-5 計劃之間存在顯著差異。 L-1 計劃是一項非移民計劃,賦予個人作為公司內部調動人員在美國臨時工作的權利。它最終可能會獲得永久居留權。如果您可以在美國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並從您的阿聯酋公司的管理或行政職位調任到美國的管理或行政職位,您最初就有資格獲得為期 1 年的新辦公室 L-1公司內部調動簽證。 1 年後,您可以再延長 2 年,並每次繼續延長 2 年,總共 6 年,讓您獲得 7 年的 L-1 非移民身分。第一年後,您可以根據您已從管理或行政職位調任為管理或行政職位的事實申請合法永久居留權。使用L-1的優點是您不必進行至少1萬美元或更多的投資或僱用500,000名美國工人。缺點是對於新的辦事處來說,今天要批准這些請願書可能非常困難。為了滿足阿聯酋公司經理或高管的定義,通常,您必須擁有相當數量的員工,以證明您擔任管理或高管職位至少 10 年,並且您需要在阿聯酋公司擁有類似數量的員工美國也出於同樣的目的。這條路線的真正問題是,許多希望獲得合法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實際上不需要或不想開設美國企業,或者即使他們這樣做,也可能是一家小企業,並且可能永遠沒有理由發展業務達到這樣的規模,您可以透過您自己的企業成為EB-1 跨國經理分類下的經理或高階主管,從而獲得合法永久居留權。 EB-1 計劃的優點在於其簡單性和可預測性。本質上,如果您利用 EB-5 區域中心計劃,您可以投資一個項目,在該項目中您不僅已經擁有批准的範例,而且擁有一份或多份批准的申請,您不必負責日常工作事實上,您沒有管理責任,實際上,您所需要做的就是擁有有效貸款5 美元大約500,000 年的財務手段。您成功的機會非常高,風險很小。同樣,您不必負責開設美國業務並長期維持該業務。
安博比
EB-5移民律師L-1 將使您能夠暫時在美國生活工作,並最終能夠透過 L-1 公司作為優先工人申請合法永久居留。如果 L-1 對您來說是一個可行的選擇,而您迫切需要在美國工作/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那麼 L-1 可能是最佳選擇(因為 E-2/投資者簽證不適用於阿聯酋國民)。
黛比·克利斯
EB-5 證券律師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如您所知,兩者都是簽證計劃。 L-1僅要求您是跨國公司的高階主管、經理或專業員工即可獲得資格。 L-1 簽證將投資者在美國的停留期限限制為七年,但七年後,投資者可以申請另一份美國簽證。因此,如果跨國雇主目前在美國沒有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則可以派 L-1 持有人去建立新的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為了保持身份,他或她必須只為擔保雇主工作。相比之下,EB-5簽證允許投資者透過投資獲得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如果投資與 USCIS 指定的區域中心相關,則 EB-5 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會更容易,其中創造的就業機會可能包括使用合理的經濟方法計算的間接就業機會。 EB-5 簽證的好處是,該計劃可帶來永久綠卡,並在居住五年後最終獲得公民身份。 EB-5 計劃允許在美國境內投資其他企業和就業,並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此,雖然 L-1 更適合您的情況並且更簡單,但 EB-5 計劃的限制較少。另一方面,EB-5 簽證的處理積壓可能比 L01 簽證更長。聽起來你有一些利弊需要權衡。
伊恩·斯科特
EB-5移民律師L-1是簽證,EB-5是綠卡。有了綠卡,你可以在5年內申請公民身分。如果業務在幾年內大幅擴張,L-1 可能會導致 EB-1 下的綠卡。 EB-5 需要幾年時間才能獲得,因此您可能需要從 L-1 開始,然後再考慮綠卡選擇。
伯納德·P·沃爾夫斯多夫
EB-5移民律師您可能想要檢查所有選項。如果您被調到美國擔任至少 1 名員工的公司的高階經理或高階主管,L-20 公司調動將會起作用。如果沒有,您需要考慮 EB-5 移民投資者計劃和其他選擇。現在,EB-5 相當不錯,因為投資 500,000 萬美元仍然可以獲得該計劃的資格。
莎拉·施羅德
EB-5移民律師L-1 是一種非移民簽證,允許在過去 1 年中至少有 3 年擔任行政、管理或專業知識職位的個人來美國開設新辦事處,包括附屬機構、分支機構、海外辦事處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並在美國業務中擔任類似的職位。 L-1簽證是非移民工作簽證(不是綠卡),有效期最長為5-7年,取決於簽證持有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L-1B簽證(5年)或管理/執行L簽證-1A簽證(7年)。 L-1A 簽證有一個綠卡推論,稱為 EB-13(或 EB-1C),這可能是一個不錯的綠卡選擇,但它通常僅適用於非常強大的 L-1A 案件,並且僅適用於美國公司已運營至少一年,並且能夠顯示出足夠的收入來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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