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常聽到有關 EB-5 簽證計劃的 S 條例和 D 條例。但S規則到底是什麼?什麼是D規則?
答覆


約翰·J·唐尼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這些是與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有關的法規,並且與發行(認購)有關。它們與產品是在美國還是國外生產有關。它需要合格人員(例如持牌經紀人)的專家建議。


薩爾瓦多·皮卡塔喬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這些是關於 EB-5 項目如何以及向誰推銷其投資的證券法規定。如果您是投資者,您希望您的 EB-5 顧問檢查 EB-5 專案文件和結構是否符合這些法規。如果您有一個項目,您的文件需要特定的語言,並且需要進行結構化以符合這些規定。

凱文·S·金
證券律師D 條例是一項證券法規,其中包含一系列豁免條款,規定買賣證券的企業無需在 SEC 註冊。這 3 項豁免是規則 504、規則 505 和規則 506。每條規則都有具體要求,以確保投資者受到保護。 S 條例是離岸證券豁免。它是為美國發行人在外國提供證券買賣而設計。它經常與 506 規則同時使用,以允許國內外投資者。

伊恩·斯科特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S 條例和 D 條例是 SEC 處理與證券相關的豁免的條例。當您在美國出售證券時,您必須註冊證券(複雜的流程 - 財務報表、審計、私募備忘錄等),或找到豁免以解釋為什麼您不必註冊證券。註冊。 D 與您的投資者何時在美國有關。註冊。 S 是當您的投資者在美國境外且美國人不習慣吸引他們時,您可以使用的豁免。

沃恩·德·科比
尋找最佳 EB5 簽證律師S 條例適用於外國人進行投資-介紹以及整個交易在外國領土上進行。 D 條例適用於「合格」投資者,即年收入為 200,000 萬美元或資產為 1 萬美元(不包括個人住宅)的個人,或年收入為 300,000 萬美元的夫婦。

羅伯特·J·阿倫霍爾茲
證券律師D 條例是 1933 年《證券法》第 4(a)(2) 條中私募豁免的安全港豁免。因此,根據該豁免進行的證券發行不受該法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的要求。 S 條例涉及根據該法案向非美國人提供離岸服務的註冊豁免。

小羅伯特·V·康沃爾
證券律師簡而言之,D 條例是《1933 年美國證券法》(「1933 年法案」)的一項條款,允許向某些投資者出售證券而無需註冊。 S 條例是一項非常有限的發行豁免,如果參與發行的所有投資人都不在美國,則可以放寬註冊要求。鑑於許多 EB-5 投資者實際上居住在美國,S 條例豁免經常被專案發起人誤解和濫用。在投資前與律師合作審查您的 PPM 和其他文件,以便在一定程度上驗證您是否遵守所聲稱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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