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否有通用的最佳實踐或成功模式可以為 EB-5 區域中心發起人和專案開發商之間建置協議提供一些指導?
專案開發商在區域中心風險和各種監管要求方面的風險和責任是什麼?
IIUSA 網站上有一些關於區域中心最佳實踐的有限評論以及一些專案開發商的參考。 Sunbelt RC 網站列出了特定於區域中心贊助商和專案開發商的角色。
我的團隊與專案開發商和 EB-5 區域中心就可能的私募股權配售(非 EB-5)進行了合作。我試圖了解 RC 發起人和專案開發商之間的角色和可能出現的問題。
答覆
艾德貝沙拉
EB-5移民律師最好的建議是先聯繫一位經驗豐富的 EB-5 律師,該律師擁有設立 EB-5 區域中心以及代表和準備 EB-5 合規計畫的背景和成功歷史。建議 EB-5 區域中心和 EB-5 計畫(特別是如果它們是獨立且不同的)對每個組織進行盡職調查,以確定每個組織的可信度和生存能力。 EB-5 要求區域中心準備並提交一份報告,說明外國投資者為每個 EB-5 項目進行的業務活動和投資,該報告與該特定年份的區域中心相關。 EB-5 項目應向區域中心索取與區域中心相關的其他項目清單,並確定其他 EB-5 項目的可信度和可行性。也就是說,一個欺詐性的 EB-5 項目可能會影響區域中心的可信度,尤其是出於行銷目的。
約翰·蒂什勒
EB-5 證券律師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恐怕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任何 EB-5「間接」發行都有大量相關角色,RC 和專案發起人之間的協議應仔細分配 RC 和發起人之間的每一個所需角色。除了區域中心的某些職責可能無法委託外,這些分配是區域中心與贊助商之間協商的問題。不幸的是,我們看到的協議中沒有仔細分配這些責任,這會導致日後出現分歧,甚至可能因責任差距而導致專案失敗。我們鼓勵區域協調員和專案發起人在相互談判協議時牢記雙方關係的重要性、複雜性和長期性。除非 RC 和贊助商之前曾在多個專案上合作過,否則這些不應被視為「模板」協議。 RC 和擔保人都應由在 EB-5 交易、證券法和商業交易方面經驗豐富的法律顧問代表,並且雙方都應準備好花費必要的時間和金錢來仔細記錄通常價值數百萬美元的關係超過5 年以上的使用壽命。我要說的最後一點是,雙方在向投資者籌集資金方面的角色分配可能會牽涉(或避免)證券法,包括為誤導性披露規定責任(包括個人責任)的法律以及要求註冊的法律。經紀自營商活動的人員。我們再次建議雙方聘請經驗豐富的律師來解決這些問題。
薩爾瓦多·皮卡塔喬
EB-5移民律師區域中心通常會監督 EB-5 規則和條例的遵守情況,並每年進行備案,以確保美國移民局繼續指定。他們還應對與其相關的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以維護自身和投資者的最佳利益。項目本身涉及投資者 I-526 申請中所述的項目實際開發、創造就業機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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