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的居住和管理要求是什麼? - EB5Investors.com

EB-5 的居住和管理要求是什麼?

我在祖國工作的公司將為我提供 EB-5 投資貸款。不過我的工作安排是工作一個月休息一個月。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後,我可以每隔一個月離開美國一次,為期 30 天嗎?當我不在時,我可以聘請某人來管理 EB-5 業務嗎?

答覆

薩爾·皮卡塔喬

薩爾瓦多·皮卡塔喬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您無需參與 EB-5 專案的日常管理。對公司事務的政策制定和投票可能就足夠了(但我們會先審查實際的角色和協議)。我更關心你在美國的實際存在。您將被期望真正成為永久居民,並且定期的月入/月出時間表可能被視為放棄您的永久居留權。

邱輝躍

邱輝躍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你的問題涉及兩個問題:(1)作為有條件居民,你是否可以每30天離開美國一次。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您保持美國永久居留權並且無意放棄,就可以繼續目前的工作安排。但要準備好在返回美國後向移民代理解釋。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可以提出使此程序可行的方法。 (2) EB-5投資者是否可以聘請經理來進行日常營運。答案也是肯定的。 EB-5投資者應「指導和管理」投資,這並不禁止僱用管理人員提供協助,只要投資者仍參與業務管理,例如策略制定等。

弗雷德里克·沃格特曼
回答於

保持綠卡的要求是您必須有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意圖。意圖可以透過某些類型的證據來證明,包括美國財產所有權、家庭關係、在美國的工作以及您在國外度過的時間以及您在國外所做的事情。此外,在任何一次旅行中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都可能會被推定為您已放棄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意圖。透過提供永久居民意圖的其他有力證據,可以反駁這種推定。如果您在自己的祖國有永久工作,那麼綠卡可能不適合您。如果您的工作是臨時的,並且您正在結束在祖國的事務,準備移居美國,那麼您可以考慮在獲得綠卡後獲得再入境許可。再入境許可證允許您在再入境許可證有效期內留在美國境外,但仍可作為合法永久居民重新進入美國。 EB-5 投資者必須參與新商業企業的管理,但您可以聘請某人在您暫時缺席國外期間幫助您管理企業。

約翰·J·唐尼

約翰·J·唐尼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1990年頒布的法規要求投資者「積極參與」投資。當我們詢問他們這一點時,他們回答說,這與《統一合夥法》下的有限合夥人的參與相同,至於一個月在這裡,一個月不在這裡,你面臨著沒有必要的意圖成為的危險。 “永久”居民。

珍熙·王爾德

珍熙·王爾德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當您成為有條件或永久居民時,需要在美國定居並永久居住。這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證明:在收到移民簽證後六個月內搬家,然後租賃或購買房屋居住,讓您的孩子入學,開設銀行帳戶等。商業目的往返於您的祖國不會危及您的有條件或永久居留權。至於管理要求,EB-5規則要求投資者參與EB-5業務的「日常」或直接投資的營運管理,或擔任政策制定/制定職位,例如有限責任公司。 。現在,如果您希望在五年後申請美國公民身份,您作為永久居民的時間必須在美國境內的時間超過 50%。您的 EB-5 移民律師應該解釋所有這些,並在每個步驟中為您提供指導,以免您無意中危及您的居住權或未來的移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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