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家特許經營企業,有 15 名員工,隸屬於一家 S 企業。我有外國投資者有興趣購買我的企業以獲得 EB-5 簽證。
現有的(我的)特許經營業務是否有資格成為“新業務”?
他們可以買下我在S公司的所有股份作為他們的投資嗎?
答覆
禮薩·拉赫巴蘭
EB-5移民律師首先,S 公司將終止,因為它現在擁有外國所有權。 「新」企業是指 11 年 29 月 1990 日之前成立的企業。如果您的特許經營店有 15 名員工,外國投資者接管後,他/她必須額外創造 10 個全職工作。
羅伯托·奧爾蒂斯(Roberto Ortiz)
EB-5移民律師為了獲得 EB-5 類別的資格,外國投資者需要投資新的商業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購買現有企業,他將必須額外僱用 10 名全職員工。就您的情況而言,外國投資者在獲得有條件居留兩年後必須擁有 25 名員工。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聯繫。
弗雷德里克·沃格特曼
EB-5移民律師條例中將「新商業企業」定義為29年1990月XNUMX日之後成立的企業。 ,之前沒有。一定有「聯繫」?投資與創造就業之間的關係。如果新的商業企業符合「問題企業」的條件,投資者可以獲得挽救/維持現有工作的信用。
麥可‧哈里斯 (Michael A Harris),律師
EB-5移民律師如果企業是在 11 年 29 月 1990 日之後成立的,則該企業被視為「新」企業。如果您的企業是在該日期之前成立的,它仍然符合資格;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其他要求。但除了該業務是否被視為新業務之外,還需要評估其他要求,例如創造就業機會。
艾德貝沙拉
EB-5移民律師從外國投資者接收個人投資資金並將這些資金投入現有的美國公司的目標將需要 EB-5 合規性。也就是說,EB-5規則和政策將要求新的個人投資基金為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的全職員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盧瑛
EB-5移民律師這取決於您的特許經營業務何時開始。如果是 11 年 29 月 1990 日之後成立的企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您的企業,並在現有員工數量的基礎上額外僱用 10 名全職美國員工,總共 25 名員工。如果企業在 11 年 29 月 1990 日之前開始,那麼投資者必須擴大或重組企業,使其成為「新」商業企業。 「重組」的法律定義很模糊。我們建議投資者擴大業務。投資者必須將已建立的商業企業的淨資產或新員工規模擴大 40%。
凱倫溫斯托克
EB-5移民律師為了符合資格,您的企業必須在29 年1990 月40 日之後成立,或者如果在此之前成立,則必須以產生新商業企業的方式進行重組或改組,或透過投資進行擴張,從而實現XNUMX% 的成長發生在淨資產或員工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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