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對於未經認可的 EB-5 投資者有何規定? - EB5Investors.com

SEC 對於未經認可的 EB-5 投資者有何規定?

如果 EB-5 投資者只有 800,000 萬美元,他們是否被視為認可投資者?區域中心是否可以接受低於 1 萬美元的投資者?如果是這樣,SEC 對於未經認可的 EB-5 投資者有何規定?

答覆

薩爾·皮卡塔喬

薩爾瓦多·皮卡塔喬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這取決於情況,我們與證券法律師就此類問題密切合作。作為協助設立 EB-5 計畫和區域中心的移民律師,認可投資者身分很常見,但不是 EB-5 計畫的必要要素。這取決於參與該專案的投資者數量。

約翰·J·唐尼

約翰·J·唐尼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即使對於未經認可的投資者來說,這也是有風險的。美國移民局不喜歡有人將自己所有的一切都投入在一個計畫中。請查看 SEC 網站,以了解認可投資者的最新定義。

艾德貝沙拉

艾德貝沙拉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經驗豐富的 EB-5 移民律師和證券律師將能夠建議您 EB-5 專案何時可以接受未經認可的投資者。可能根據Reg.進行發行時。在海外市場,未經認可的投資者是可以接受的。

邱輝躍

邱輝躍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SEC 將認可投資者定義為前兩年每年收入超過 200,000 萬美元(或與配偶一起收入超過 300,000 萬美元),並合理預期本年度收入超過 1 萬美元的個人,或淨資產超過 1 萬美元,或單獨或與配偶一起(不包括該人的主要住宅的價值)。因此,個人資產低於 XNUMX 萬美元且過去兩年未獲得所需收入的潛在投資者可能不符合認可投資者的定義。

沙赫扎德·Q·卡德里

沙赫扎德·Q·卡德里

建立EB-5區域中心
回答於

根據發行類型,您可能可以接受未經認可的投資者。但是,這樣做時您需要非常小心,因為這可能會讓您承擔責任。

小羅伯特·V·康沃爾

小羅伯特·V·康沃爾

EB-5 證券律師
回答於

你的問題很模糊,因為不清楚800,000萬美元是代表投資人的全部淨資產或流動資產,還是只代表一部分。對非認可投資者的任何接受都取決於基金工具所聲稱的發行豁免,並且每項豁免都有特定的包容性和排他性語言。在未核實其總淨資產和年收入的情況下接納此類人士可能會導致基金的註冊豁免失效。

肯尼斯·C·賴特

肯尼斯·C·賴特

EB-5 證券律師
回答於

D 條例第 501(a) 條相關部分對個人認可投資者的定義如下: (5) 個人淨資產或與其配偶的共同淨資產超過 1,000,000 美元的任何自然人。 (i) 除本條 (a)(5)(ii) 款規定的情況外,為了根據本條 (a)(5) 款計算淨資產: (A) 該人的主要居所不得是作為資產納入其中; (B) 由該人的主要居所擔保的債務,以出售證券時主要居所的估計公平市場價值為限,不應計入負債(除非出售證券時的未償債務超過該時間之前60 天的未償債務金額,除非是因為購買主要居所而導致的,否則超出部分應計入負債); (C) 由該人的主要居所擔保的債務超過出售證券時主要居所的估計公平市場價值,應計入負債; (6) 任何自然人,最近兩年每年個人收入超過 200,000 美元,或與配偶的共同收入每年超過 300,000 美元,並且有合理預期達到當年收入水平相同。手頭現金不是淨收入測試的組成部分,只是淨資產測試資產方面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手頭現金低於 1 萬美元的自然人當然有可能進行投資,獲得認可。如果創造就業活動信貸發生在困難經濟區 (TEA),則參與旨在獲得必要的創造就業信貸的活動的被投資方將需要為每位投資者獲得 500,000 美元的基本金額。如果不是 TEA,那麼投資者要求的基本金額為 1 萬美元。被投資方不必是區域中心或附屬機構 (RC)。否則,僅對被投資方及其全資子公司直接創造的合格就業機會給予信貸。如果是RC,除了此類「直接」工作的信用外,還可以獲得所謂「間接」和「誘導」工作的信用。

蘇芬希爾夫

蘇芬希爾夫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通常,合格投資者的年收入超過 200,000 萬美元或淨資產超過 1 萬美元(不包括主要住所)。那麼,800,000 萬美元是您的年收入還是淨資產?通常,區域中心會透過向您提供問卷來回答該問題來尋求「可信投資者」。

伊恩·斯科特

伊恩·斯科特

EB-5移民律師
回答於

合格投資者由 SEC 定義,其範圍比單純的資產測試更廣泛。例如,合格投資者也是最近兩年每年個人收入超過 200,000 萬美元或每年與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過 300,000 萬美元的任何自然人,並且在本年度達到相同收入水平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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