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它的員工只有 100 多名,屬於陷入困境的企業。如果我接待了10位投資者,並成立了一個顧問委員會(與董事會分開)並讓他們就政策決策提供建議,這是否符合直接管理的要求?問題企業的申請也能獲得批准嗎?我看到了關於此的相互矛盾的訊息。
答覆
艾德貝沙拉
EB-5移民律師我相信是這樣,在回答你的問題時我也相信是這樣。必須保留相同員工的工作。如果文件清楚地顯示了該項目的財務可行性(因為已經創造了就業機會),那麼陷入困境的商業項目可能非常有市場。
貝哈爾 (Larry J Behar) 先生
EB-5移民律師令人懷疑的是,顧問委員會是否具有做出任何後果的管理決策的法律或實際權力,因此可能不符合 EB 5 合規性。美國移民局提供的清單並未具體說明哪些企業陷入困境或沒有陷入困境。因此很難建立一個可量化的趨勢;我們贏得了一份陷入困境的商業申請,但這非常困難。
珍熙·王爾德
EB-5移民律師EB-5 規則要求投資者對其投資的企業擔任積極的管理或政策制定角色。因此,僅僅設立一個顧問委員會是不夠的。他們可能是您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合夥人。至於問題企業的申請是否批准,這取決於你如何遵守規則,但我沒有聽說這些案件本身有什麼特別的問題。
菲利普·H·特普倫
EB-5移民律師陷入困境的企業申請正在獲得批准;但它們需要大量的會計和經濟解釋。關於顧問委員會,總的來說,我對這種方法並不滿意,因為顧問委員會對管理階層沒有投票權,無論是日常還是策略。還有其他選擇,例如優先股或投票信託,是更好的方法。我很高興進一步討論。
邁克爾·E·活塞
EB-5移民律師看來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前提是投資者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實際上參與政策制定,而不是在投資方面保持純粹的被動角色。關於陷入困境的企業,我所能告訴的是,我知道至少有一次向行政上訴辦公室提出的上訴,其拒絕基於對陷入困境的企業的投資而提出的EB-5 申請,並且獲得了成功,這一點值得注意,因為即使涉及傳統的 EB-5 投資,因 EB-5 申請被拒絕而提出的上訴也相對較少。因此,我沒有理由懷疑基於對陷入困境企業的投資的 EB-5 申請將會獲得批准,前提是(且僅當)滿足此類投資的所有法律標準,包括但不限於該投資是在已存在至少兩年的企業,在外國企業家的優先權日期之前的十二或二十四個月期間發生了出於會計目的的淨虧損(根據公認會計原則確定)的I-526 表格,並且該期間的損失至少等於陷入困境的企業在該損失之前淨值的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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