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爾遜李
什麼是 E-1 簽證?
E-1 類別,稱為條約貿易商簽證,允許來自某些條約國家的個人來美國從事國際貿易。主要交易員(雇主)以及精選的重要員工都有資格參加該計劃,該計劃授予臨時 非移民身份 以促進國際業務。不像 E-2條約投資者簽證,E-1簽證不需要大量的前期資本投資,而是基於持續的跨國交易。
確定條約國家
美國早就認識到貿易條約可以在全球經濟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簽署了許多「友好、通商和航海」(FCN)條約。來自簽署此類條約的國家的外國人有資格獲得簽證,使他們能夠來美國工作並進一步發展對美國的投資和貿易。最近,美國簽署了專門針對投資的條約,稱為雙邊投資條約(BIT)和自由貿易協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快速通道)。美國甚至與前共產主義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儘管此類條約旨在促進投資,但不授予任何與貿易相關的移民特權。
透過此類條約提供的簽證稱為電子簽證,有兩種類型: 1) E-1 條約貿易商;或 2) E-2 條約投資者。 下表列出了與美國簽訂條約的國家/地區,允許符合資格的國民申請 E-1 條約貿易商身分:
阿根廷 |
中華民國 (台灣) |
法國 |
義大利 |
荷蘭 |
瑞典 |
Australia |
哥倫比亞 |
德國 |
日本 |
挪威 |
Switzerland |
奧地利 |
哥斯大黎加 |
希臘 |
Korea |
阿曼 |
泰國 |
比利時 |
丹麥 |
洪都拉斯 |
拉脫維亞 |
巴基斯坦 |
多哥 |
玻利維亞 |
愛沙尼亞 |
伊朗 |
利比里亞 |
Philippines |
火雞 |
文萊 |
埃塞俄比亞 |
愛爾蘭 |
盧森堡 |
西班牙 |
United Kingdom |
加拿大 |
芬蘭 |
以色列 |
墨西哥 |
蘇里南 |
南斯拉夫 |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出現在上述名單中。儘管中美在建立自由貿易協定(即氣候控制和軍事合作方面的新協定)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兩國在貿易、投資和區域安全領域的分歧似乎越來越大。這兩個巨頭之間的分歧如此之大,以至於專家們一致認為自由貿易協定遙不可及。因此,電子簽證類別對於中國公民來說並不是一個被推遲的選擇。 EB-5簽證倒退 號碼。
獲得 E-1 簽證的資格
條約貿易商
要獲得 E-1 分類資格, 條約貿易商(E-1 雇主) 必須:
1) 是與美國簽訂合格條約的國家的國民;和
2) 進行“大量貿易”,其中大部分必須是在美國與相應條約國之間進行。
「實質貿易」條款要求E-1申請人參與國家之間持續且大量的商品和服務貿易。雖然對每筆交易的價值或交易量沒有最低要求,但其金額必須足以證明交易者或其僱員在美國監督交易是合理的。在審查 E-1 申請時,美國移民局傾向於檢查交易的頻率和美元價值。單筆交易無論規模大小,都永遠不會構成「實質貿易」(8 CFR 214.2(e)(10))
除了滿足 E-1 簽證的「實質貿易」要素外,成功的申請人還必須證明國際貿易總量的大部分(超過 50%)發生在美國與貿易商的條約國之間。 (8 CFR 214.2(e)(11))
條約貿易商的員工
要獲得 E-1 分類資格, 條約貿易商的僱員 必須:
- 是符合資格的條約國家的國民;
- 是條約貿易商的僱員; 和
- 要麼擔任行政或管理職務,要麼具有「特殊資格」。
行政人員和經理
高階主管或經理必須擁有監督企業營運各個層面的權力和責任。他/她的美國之行應該主要是為了發展和指導他/她的雇主的貿易。儘管沒有正式要求高階主管或經理必須為條約貿易商工作至少一年(如 L-1簽證類別),移民局將審查此人的教育、培訓和工作經驗,以確定其執行或管理資格。
專業或基本技術工人
「特殊資格」是指使員工的服務對於企業有效率、成功營運至關重要的資格。考慮的因素包括該領域經過驗證的專業知識、員工技能的獨特性、薪資以及美國是否有類似資格的員工。
此類員工的簽證可能很難取得。必須證明:
- 美國居民工人不能填補該職位;
- 該僱員對於條約貿易商在美國的業務運作至關重要;
- 美國工人將接受培訓,最終取代條約僱員(詳細資料必須提供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主要雇主可以是個人或公司。然而,要獲得資格,公司必須由身在美國的條約國公民持有至少 50% 的股份。這些所有者在美國逗留期間必須保持非移民條約貿易商身份。如果所有者不在美國,如果他們要尋求進入美國,他們自己必須被歸類為非移民條約貿易商。 (8 CFR 214.2(e)(3)(ii))
申請 E-1 分類
如果條約貿易商(雇主)目前在美國具有合法非移民身份,他/她可以提交 I-129 表格以請求將身份更改為 E-1 分類。如果未來員工目前在美國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則符合資格的雇主可以代表員工提交 I-129 表格。如果條約貿易商或條約貿易商員工在美國境外,則受益人應向距離其居住地最近且接受非移民簽證申請的美國領事館提交非移民條約貿易商/投資者簽證申請(表格 DS-156E)。
條約貿易商必須始終代表僱員提交 I-129 表格。條約貿易商I-129表格的提交和批准 必鬚髮生在 員工提交的 I-129 表格。
一旦貿易商成功獲得條約貿易商身分(通常經過四到八週的審查),合格經理和高階主管獲得 E-1 簽證的任務相對簡單,可以在大約 10 到 15 個工作天內完成。然而,為具有「特殊技能」的員工獲得 E-1 簽證要困難得多,也不太成功。
居留期限
E-1 簽證的初始停留期限通常最長為兩年,但也可以最長停留五年。只要 E-1 貿易商和/或僱員仍然符合該身份,E-1 簽證就可以根據需要以兩年為增量延長。無論尋求多少次延期,所有 E-1 非移民都必須證明他們能夠並且願意在 E-1 身份終止或到期時離開美國,因為 E-1 分類本質上是非移民。
E-1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可以自由出國旅行。返回美國後,他/她通常會自動獲得兩年的重新入境期限。一般來說,E-1非移民在這種情況下不必提交新的I-129表格。
E-1 條約貿易商和僱員的家屬
任何獲得 E-1 身分的人都有資格攜帶配偶和任何未婚未成年子女(21 歲以下),無論國籍為何。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通常會獲得與條約貿易商或員工相同的居留期限。
E-1 工人的配偶現在可以在美國申請一般工作授權,對工作地點或類型沒有任何特殊限制。但是,他們必須單獨申請工作許可。然而,E-1 簽證持有者的子女無權在美國工作,但他們可以在不改變為其他非移民身分的情況下上學(F-1).
授予本人的居留期限不影響授予隨行家庭成員的居留期限。因此,家屬必須留意自己獲準的居留期限,並在其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居留。
E-1 身分的條款與條件
由於 E-1 身分的目標是鼓勵選定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因此條約貿易商或員工只能從事他/她最初批准從事的活動。因此,任何影響 E-1 雇主或員工的「實質變更」都應盡快向 USCIS 揭露,因為此類變更必須得到該機構的批准。 「實質變更」是指雇主基本上構成的任何根本性變化(即合併、收購、重組或影響條約貿易商或員工先前批准的與企業的關係的任何重大事件)。條約貿易商或雇主可以透過提交新的 I-129 表格將此類變更通知 USCIS。在這種形式中,申請人可以要求延長該交易者的停留期限,但必須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解釋為什麼該個人仍然需要保持 E-1 身分。
非實質變更不需要 USCIS 通知。然而,如果對變更是否實質有疑問,條約貿易商或企業可以尋求美國移民局的建議。建議請求必須採用 I-129 表格的形式,並附有費用和變更的詳細說明。
不符合電子身份資格的員工的替代方案
H-1B特殊職業簽證 是一種可能性,儘管目前的簽證上限和抽籤制度使該簽證類別成為一場名副其實的賭博。對於不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因此不受簽證倒退的影響), EB-5計劃 提供了一些希望,儘管目前的最低投資金額(目標就業區 500,000 萬美元)和 處理時間 對某些人來說可能令人望而卻步。目前,L-1 公司內部調動簽證似乎為類似申請人提供了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