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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信息

什麼是 EB-2 簽證?

 

西蒙威廉斯

什麼是 EB-2 簽證?

EB-2 簽證是 移民簽證類別 專為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擁有高級學位和卓越能力的專業人士而設計。要成為 EB-2 類別簽證的持有者,外國人必須獲得美國雇主提供的工作邀請,並持有美國勞工部 (DOL) 頒發的批准勞工證書 (LCA)。此規則的例外是該外國人是否有資格獲得國家利益豁免;在這種情況下,他/她可以自行申請。此類別的簽證持有者有資格獲得 獲得綠卡 基於所執行的工作。 EB-2 簽證持有者的家庭,包括配偶和 21 歲以下的子女,可以以 E-21 和 E-22 身分進入美國。在申請永久居民身分時,EB-2 簽證持有者的配偶有資格申請 就業授權文件(EAD).

資格標準

以下人員有資格獲得 EB-2類別:

– 外國人 高級學位 專業人士;

– 外國人 卓越的能力 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或者

– 有資格獲得“國家利益豁免“。

高級學位

要獲得此簽證子類別的資格,首要要求是擁有認可大學的高級學位。 「高級學位」是指學士學位以上的任何學位- MA、MS、ME、MD、Ph.D、JD。 5 )多年的專業進步經驗」被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由於工作經驗本質上必須是漸進的,因此申請人應該能夠證明他們的專業責任和知識水平在規定的五年內逐漸增加。

如果外國人在美國境外獲得學位,該學位必須由美國移民局批准的教育評估機構批准為等同於美國學位。

要申請 EB-2 高級學位簽證子類別,外國人必須提供證明其合格學位的正式學術記錄和/或該領域適用工作經驗的文件。第二個要求是高階學位必須與外國人將要工作的領域相關。這可以透過提供過去和未來工作的描述性陳述以及公司資訊和報告來記錄。 

卓越的能力

要獲得此簽證子類別的資格,外國人必須能夠在科學、藝術或商業方面表現出卓越的能力。卓越是指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中顯著高於普通人的能力。

要申請特殊能力簽證子類別,外國人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中的三項 (8 CFR d 204.5(k)(3)(ii)):

– “官方學術記錄顯示[擁有]學院、大學、學校或其他與特殊能力領域相關的學習機構頒發的學位、文憑、證書或類似獎項;”

– 證明至少 10 年全職工作經驗的信件;

– 「從事該職業的許可證或特定職業或職業的認證;

– 獲得工資或其他服務報酬的證據,顯示其具有非凡的能力;

–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

– 同行、政府實體、專業或商業組織對行業或領域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的認可證據。

國家利益豁免 (NWI)

國家利益豁免通常授予那些在科學、藝術或商業方面具有傑出能力的人以及具有高級學位的專業人士(MA、MS、ME、MD、Ph.D.),他們在美國的工作將大大有利於美國國家利益。 此類外國人不需要有員工擔保,但可以自行提出申請。

對於那些不想將自己與特定雇主聯繫起來並且不想等待幾個月才能獲得勞工證的人來說,國家利益豁免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NWI申請人 在等待申請獲得批准期間,也可以提出額外的綠卡申請。

經常有資格獲得國家利益豁免的一類眾所周知的專業人士是在服務不足地區工作的醫生。 此類醫生可以同意在指定的衛生專業人員短缺地區全職工作,聯邦機構或州公共衛生部門已確定該醫生的工作符合國家利益。

要獲得國家利益豁免資格,外國人必須證明他/她在美國永久工作符合國家利益,並符合教育或資格標準。

為了證明放棄工作邀請要求的請求符合“國家利益”,美國移民局要求申請人證明他/她在美國的工作具有“實質性的內在價值”。這意味著外國人所做的工作必須是獨特且重要的,可以透過申請人、公司或專家的信件以及有關申請人/公司工作的公開資料來證明。

一般來說,潛在的國家利益豁免申請人還必須證明他們的工作將使美國受益。這意味著,即使外國人在當地就業,執行工作的好處也必須擴展到該國的其他地區。企業家可以透過展示他們的企業將如何比同一領域的其他企業更顯著地造福美國來滿足這一要求。

美國移民局描述了可以提交的以下證據,以證明工作的影響是全國性的:

–「已發表的文章或媒體報導;

– 顯示範圍和影響的合約、協議或許可證的副本;

– 現任和前任雇主的信件,討論 NWI 申請人的工作及其國家重要性;和

– 該領域專家的來信,證明申請人的工作及其國家重要性。

為了在額外的層面上證明國家利益豁免的資格,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將比大多數同事更好地服務於國家利益,並且他們在自己的領域中發揮一定的影響力。由於申請人預計將使美國受益,因此他/她將被要求記錄過去的成就,表明移民後繼續取得成功。

可以提交美國移民局詳細說明的以下證據,以證明有能力有利於美國的國家利益:

– 出版表彰成就的資料;

– 申請人已獲得其工作資助的證明;

– 請願者如何工作/貢獻被該領域的其他人使用的證明

什麼是勞工證申請(LCA)?

為了代表 EB-2 員工提出申請,雇主必須獲得 LCA 批准。 LCA 流程要求雇主適當地宣傳職位並對候選人進行面試,以確保在向具有類似資格的美國工人提供工作之前不會將工作提供給外國工人。 LCA 流程完成後,美國勞工部 (DOL) 確認代表 EB-2 外國工人申請的雇主未能找到合格的美國工人,從而允許他們僱用 EB-2 工人。

申請流程

申請 以就業為基礎,第二優先簽證,雇主必須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明表格 埃塔-750,提交有關職位要求的具體資訊以及所有廣告材料和搜尋過程的證據。雇主必須證明其有能力在受益人整個就業期間支付合約工資,直到他/她獲得永久居留權。

雇主必須在經批准的個人 LCA 的同時,向 USCIS 提交外籍工人申請表 I-140。 I-140 表格的申請費為 580 美元(如果使用加急處理,另加 1,225 美元)。一旦 I-140 申請獲得 USCIS 批准,申請人必須提交文件 表格I-485, 本人、配偶及21歲以下子女的身份調整(實際綠卡申請)。

EB-2 和 EB-5 的異同

任何一種 EB-2 和 EB-5 是基於就業的移民簽證類別,允許外國人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並最終 申請公民身份。 EB-2 和EB-5 簽證持有者還可以攜帶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21 歲以下的子女。 )帶來利益。 

對於 EB-2 類別,外國人必須證明他或她擅長某種對國家有利的行業。外國人必須持有高級學位、有工作機會並證明他/她對科學、商業或藝術的貢獻,這將使在美國的存在受益。另一方面, EB-5 簽證申請人 必須至少投資500,000萬美元才能為美國工人創造至少10個就業機會,這對美國經濟有利。

兩種移民簽證之間的主要區別包括: 

 

 

EB-2 簽證類別

 

 

EB-5 簽證類別

– 不需要任何投資或創造就業機會

– 受益人必須投資 1 萬美元(或 TEA 500,000 萬美元)並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工作機會

– 要求申請人持有學士學位以上的高級學位、五年的進步經驗或在科學、藝術或商業方面表現出卓越的能力

– 不要求申請人持有學位或具有特殊能力,但需要證明其資金來源

– 需要雇主的贊助(除非申請國家利益豁免)

– 申請人完全獨立於任何雇主:他們選擇專案、進行投資、進行申請

– 雇主贊助EB-2受益人必須獲得勞工認證程序,這始終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

– EB-5 申請人無需 LCA

– EB-2 簽證持有者有義務在整個期間為擔保雇主工作,直至獲得永久居留權

– EB-5 簽證持有者不必是 EB-5 實體的僱員

 

結論

雖然 EB-2 流程可能很複雜,並且涉及遵守多項要求(例如勞工證書和學位/經驗),但審批流程本身可能比其他相關的勞工簽證類別更快。例如,對於符合資格的人來說,EB-2 簽證可以提供比 EB-XNUMX 簽證更快的獲得永久居留權的途徑。 EB-3類別,因為 EB-3 申請人的簽證積壓量很大。也就是說,考慮到 EB-2 簽證申請的複雜性,最好 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 ,我們會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