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 O-1/O-2 簽證? - EB5Investors.com
簽證信息

什麼是 O-1/O-2 簽證?

作者:Christian Triantaphyllis 和 Yiting (Dora) Hu
 
O 非移民分類 專為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並在國內或國際上獲得持續讚譽而得到證明」的個人及其重要的支持人員和合格的家屬保留。不像 EB-1移民類別依賴類似的資格要求,O 簽證本質上是非移民或臨時的。 O分類分為以下幾類: 1) O-1A 適合在科學、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個人; 2) O-1B適用於在藝術領域具有傑出能力或在電影或電視行業取得傑出成就的個人; 3) O-2 為 O-1 的主要助理或重要支援人員; 4) O-3 適用於 O-1 和 O-2 的配偶和子女。本文概述了每個子類別和申請要求,並對 O 簽證與更傳統使用的工作簽證類別進行了比較分析 H-1B 該1.
 

誰有資格獲得 O-1 簽證?

O-1A/B 分類是 工作簽證 那個類別 允許雙重意圖 就像眾所周知的 H-1B 和 L-1 一樣,它們可能提供在美國工作和與家人一起生活的另一種途徑。該個人必須尋求進入美國以繼續其擅長的工作類型,並且美國雇主或代理人必須代表他們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提交非移民申請。必須指出的是,O-1A/B 是為那些因其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的非凡能力而獲得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讚譽的外國人保留的。或者,此分類也可用於那些在電影或電視行業中具有非凡成就記錄的人。 因此,美國移民局對申請進行高標準的審查。 話雖這麼說,許多決定在美國生活和工作的外國人在其受人尊敬的領域都是非常成功的人士,只要採取正確的方法,他們很可能向美國移民局成功申請 O 簽證。簡而言之,O簽證並非遙不可及。  
 
美國雇主可以為許多不同類型的具有非凡能力的個人申請就業機會——不僅是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還包括科學、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的任何人,他們是一小部分已經上升到最高水平的人之一。在藝術領域,非凡能力是指「在藝術領域取得的高水準成就,其技能和認可度遠高於所遇到的水平。 「在這一領域,申請人必須證明該藝術家在其所從事的領域中是傑出的。
 
在探索了其他更傳統的就業非移民簽證選項(例如 H-1B 或 L-1)之後,O-1 簽證有時會被忘記作為一種可能的解決方案。然而,O-1 簽證適用於各種專業人士,從企業高管到廚師再到醫生。問題是:如何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證明該人確實在某一職業中具有非凡的能力?
 

證明資格和資格

8 CFR 第 214.2 (o) 條規定了獲得 O-1 簽證資格必須滿足的要求。因此,必須有證據證明受益人曾獲得國際公認的重大獎項,例如諾貝爾獎,或至少 (3) 以下三項的證據:
 
• 因在所從事的領域取得卓越成就而獲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獎項或獎勵。
• 尋求分類的領域協會的成員資格需要傑出成就,並由該領域公認的國家或國際專家判斷。
• 在專業或主要貿易出版物、報紙或其他主要媒體上發表的有關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在尋求分類的領域的工作的材料。
• 在該領域具有重大意義的原創科學、學術或商業相關貢獻。 
• 在尋求分類的領域內專業期刊或其他主要媒體上發表學術文章的作者。
• 高薪或其他服務報酬,有合約或其他可靠證據證明。
• 參加專家小組或單獨擔任評委,對同一領域或與尋求分類的領域相關的專業領域中其他人的工作進行評判。
• 受聘於具有傑出聲譽的組織和機構,擔任關鍵或重要職務。
 
即使上述標準不適用於受益人的職業,也可以向美國移民局提交其他類似的證據來滿足要求。藝術家所需的證據更注重表演、角色、宣傳和報酬等考慮因素。
 
將這些標準應用於現實世界的範例可能相當簡單。例如,透過提供以下 O-1 要求的證據範例,可以證明因創新研究而在某一領域取得傑出成就(包括同儕認可)的非凡能力:
 
• 有證據表明個人在該研究領域做出了具有重大意義的原創科學貢獻,例如在其專業領域發明了一種研究儀器,或開發了一種獲得專利的新穎工藝。由受益人領域的專家提供的關於受益人在該領域的專業知識和非凡能力的書面諮詢意見也是可以向USCIS提交的有效證據。
 
• 有證據顯示該個人曾在聲譽卓著的組織中擔任關鍵或重要職務,例如對公司的專案做出了重大貢獻。滿足此基準的有效方法是證明受益人在組織中擔任關鍵或重要職務,而該組織又具有傑出的聲譽。
  
• 個人在專業期刊或其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該領域學術文章的證據,例如頂級同行評審期刊上的出版物。
 
• 因在所從事的領域取得較輕的國家或國際認可的獎項或卓越獎的證據,例如由於這些成就和個人工作的開創性而被邀請參加會議或在會議上發言。
 
如上所述,至少符合 8 CFR 第 214.2 (o) 條規定的三項要求,因此受益人有資格獲得 O-1 簽證,並且美國雇主應該能夠僱用該個人。
 
申請人應記住,美國移民局可以對 O-1 申請進行加急處理,要求在向該機構提交申請後 15 個日曆日內對申請進行裁決。核准的簽證有效期限最初為三年,並以一年為增量延長,無上限,只要證明受益人將繼續被美國雇主需要履行其最初被允許履行的職責。
 

比較其他簽證選擇

與H-1B簽證不同的是,H-1B簽證每年都要抽籤,這讓申請人感到沮喪,而O-1類別則沒有這樣的數量限制。這意味著在 O-1 申請中,案件的結果基本上取決於支持證據的強度以及向 USCIS 提交的情況,我們知道 USCIS 會對其進行審查,而不是因為抽籤系統而拒絕它。 O-1分類的另一個優點是,一旦獲得批准,受益人幾乎可以立即開始在美國就業,而不必等到新的財政年度才開始H-XNUMXB就業。
 
與同樣沒有年度限制的 L-1 簽證相比,O-1 類別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因為僱傭關係可以存在於傳統的雇主-僱員背景下,也可以透過美國代理人作為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或實際雇主的代表。另一方面,對於 L-1 簽證,受益人必須與與美國申請人有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關係的海外公司具有合格的公司關係和個人工作經驗。 除了審查個人自身資格外,這也使外國和美國公司的活力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這種情況下,O-1簽證申請無疑是一種更以個人為中心的申請,它將案件的成功交給受益人,根據他/她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成就水平。
 

O-2 支援人員

O 分類透過 O-2 簽證的特殊子類別提供了為 O-1A/B 提供必要支援人員的機會,以便在特定活動或表演中協助 O-1A/B。 H 或 L 分類不存在此選項。 O-2 申請必須與 O-1 申請單獨提交,並且絕對不能在 O-1 申請之前提交。美國申請人有責任證明 O-2 的協助對於 O-1A/B 受益人的成功履行至關重要,無論是透過諮詢意見還是記錄證據,以及 O-2 的關鍵技能和經驗-2 個人財產並不是在美國很容易找到的一般性質的東西。 這並不是說請願書需要證明美國工人無法工作,但 O-1 個人確實需要擁有關鍵技能和經驗,以顯著方式協助 O-1 非凡能力外國人,以促進 O-2 申請。成功。因此,建議申請人計劃在提交O-1申請的同時提交O-2申請。 O-1 申請的另一個優點是它可以包括多個受益人,只要證明需要令 USCIS 滿意即可。 從策略申請的角度來看,當有多個受益人以團體形式來美國參加同一活動時,儘管每個受益人都可能單獨符合 O-1A/B 資格,但可能值得考慮申請的可能性一名O-2,其他人作為O-XNUMX,這樣所需的文書工作要少得多,並且可以達到相同的目的。 
 
O-1A/B 和 O-2 均可攜帶 O-3 家屬身分的配偶和子女。
 
正如文章前面所說,具有非凡能力或成就的外國人的 O 級可能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遙不可及。隨著 正確的引導 和方法,對於在其事業領域取得成就的外國人來說,這可能是個可行的選擇。